为了在教育部的基础教育和教学指导委员会中表现出色,并建立了科学,合理,标准化和有效的工作机制,“教育部的基础教育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法规”已得到教育学部基础教育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
教育部总办公室通知就发布“教育部基础教育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法规”
Hall信[2021] 22号
省,自治区和市政当局的教育部门(教育委员会)直接在中央政府,新疆生产和建筑团的教育局,教育部的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及基础教育教学指导专业委员会下:
为了在教育部的基础教育和教学指导委员会中表现出色,并建立了科学,合理,标准化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已由教育部的基础教育和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其进行了审查和批准。现已发表给您的“教育部基础教育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文章”。请关注并实施它。
教育部
2021年6月1日
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宪章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符合国家教育会议的精神,彻底实施该党的教育政策,实施培养道德和培养人的基本任务,为专家在决策咨询,理论研究,实践指导,实践指导等中的作用提供全面发挥。教育部建立了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称为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有几个专业委员会(以下是被称为特别委员会)。
第2条教育指南委员会是由教育部直接领导的专家组织,并与教育部合作并协助从事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和质量改进的专业工作。
第2章组织
第3条的教义是指委员会成立一位主席,约10位副主席和几名成员。每个特别委员会都有1位主席,2-5名副主席和几位成员。
第4条教育委员会的秘书处位于教育部的基础教育部。每个特别委员会应根据工作需求确定秘书处的部门或部门。
第三章任务
第5条:根据教育部委托,与基础教育教学有关的政策研究应根据相关的国家教育政策文件的精神进行,并应向教育部提交政策咨询报告。
第6条:在教育部委托下,我们将对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形成研究结果的关键和困难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以及解释主要教育政策的关键和困难问题进行相关的理论研究。
在教育部委托下的第7条下,我们将指导基层单位根据新时代的基础教育和教学改革的方向来实施国家课程教学改革的要求,促进课堂教学方法的创新,并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第8条组织成员在前线进行研究,发现地方和学校(幼儿园)的典型教育和教学改革案例,完善和形成可以促进的有用经验,并提出指导指导意见和促进和应用的实施指南;在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批准后促进并应用它们。
第9条:负责由教育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4章成员
第10条教育教学委员会的成员由在基础教育政策和教育理论研究方面具有很高成就的专家组成,以及在教育,教学管理和实践经验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著名教育和教学教师。每个特别委员会的成员由教育管理,教学和研究,中小学,大学和研究机构的专家组成,任期为4年。
第11条任命教育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条件包括:
(1)强烈的政治立场,遵守法律法规,充分执行该党的教育政策,并具有科学的教育概念;
(2)熟悉教育和政策定律,深入理解并准确地掌握基础教育改革的方向,具有先进的教育概念,并具有改革和创新的精神;
(3)热爱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并愿意为基础教育和教学改革服务;
(4)强大的专业能力,正确的学术思想,并在教育和教学研究,教育和教学实践中产生广泛的影响;
(5)保持健康,并能够确保有时间参加教学委员会的工作。
第12条: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包括:
(1)作为成员的基层教育调查和研究;
(2)独立或共同向特别委员会,教育委员会或教育部作为会员提出意见,建议和报告;
(3)作为成员,请独立或共同申请由教育指导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建立的学术研究项目。
第13条:成员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1)遵守本宪章,认真地履行会员的职责,不要寻求个人利益;
(2)认真地完成教学和指导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分配的任务,参加相关会议和重要活动,并认为没有理由超过三次,被认为是自动撤回的。
第5章工作系统
第14条由教育部,教育部的相关部门和局组织和领导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南指南相关的特别委员会,以根据工作需求进行工作。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成员和特别委员会的成员可以根据工作需求,身体状况和实际绩效在约会期间进行调整。
第15条原则上,教育指导委员会应根据工作需求每年举行整个委员会的1-2次会议,研究重要的工作事项,审查重要的咨询报告和关键工作的进展,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16条原则上,每个特别委员会应每年举行整个委员会的1-2个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求和教育委员会的批准,它应举行相关的特别会议,以研究特别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关键工作任务。
第17条如果需要以教育指示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的名义向公众披露教育指导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的相关研究内容和工作事项,则必须向教育部报告批准。
第6章工作支持
第18条教育部应为教育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财政支持,以进行其工作。成员所在的部门应积极支持成员参与教学和指导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的工作。
第19条教育委员会的印章应由秘书处管理。
第7章附件
第20条每个特别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宪章制定工作规则。
第21条本宪章应在颁布之日起生效,教育委员会的秘书处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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