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涉及流行的商业住房租赁合同的法律风险
出租人有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增加
基本情况
公司租用的张的房屋进行教育和培训。 The was from June 9, 2019 to June 8, 2022, and A paid the rent June 8, 2020. On 26, 2020, the a the of all and of off- , and the time will be on the city's and work.在此期间,公司一再声称对张的租金降低,但张不同意。 2020年6月9日,A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张发送了一封终止信,并要求进行房屋移交程序,但张坚持认为,他不同意终止租赁合同,也没有处理与公司A的房屋移交程序。
张认为,A公司对租赁合同的单方面终止违反了该协议,因此他在人民法院起诉A公司,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是在判决有效性之日终止的,并要求A公司从2020年6月9日起支付租金到租赁合同的终止日期。
裁判结果
法院裁定,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中同意的租金支付违反合同的租金。尽管它于2020年6月9日向张发送了一封被征用的信,但由于违反了合同,他不享受终止合同的权利,因此终止信没有终止合同的影响。 2020年9月19日,张在法庭上更改了诉讼,并要求确认合同于同一天终止,因此法院确定终止合同的时间是2020年9月19日。
在终止租赁合同之前,A公司反复表示无法支付租金。张不同意公司对合同的终止。两党已经在合同上造成了僵局,继续签订合同不再可行。在公司告诉他后,他无法支付剩余的租金并要求张撤回房屋后,他未能及时恢复房屋以减少损失,从而使房屋的空缺损失扩大。因此,如果要求公司从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9月19日全额支付租金,则对A公司A显然是不公平的;尽管公司A不再具有在流行病爆发之前付款的能力,但毫无疑问,该流行病将使其运营条件恶化并进一步削弱其支付能力。
总而言之,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流行病的预防和控制状况以及合同绩效,根据公平原则,决定公司应支付张的50%的租金,从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9月19日,其余的应由支付。
法律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A自身撤职构成了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1条,“一方违反了合同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未采取损失的措施,他不得要求对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张的规定知道,涉及合同的持续绩效不再可行,仍然未能及时恢复房屋以减少损失,并允许房屋空缺并扩大损失。他有过错,应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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