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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人为合理利用闲置房屋,可通过出租方式把房屋转移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出租人能借此获得相应租金。然而,在房屋租赁期间难免会出现纠纷。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呢?
一、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有哪些
2020 年 12 月 23 日进行了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本解释所说的城镇房屋,指的是处于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存在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能够参照本解释来进行处理。然而,倘若法律另有相关规定,那么就应当适用该规定。
当事人依据国家福利政策去租赁公有住房,会产生纠纷案件,此类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当事人依据国家福利政策去租赁廉租住房,会产生纠纷案件,此类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当事人依据国家福利政策去租赁经济适用住房,会产生纠纷案件,此类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 然而,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租赁合同有效。
其二,然而,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若该临时建筑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了,那么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此合同有效。
租赁期限如果超过了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那么超过的那部分是无效的。然而,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如果经主管部门批准而延长了使用期限,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在延长使用期限的这段时间内的租赁期间是有效的。
二、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如何确定承租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了数份租赁合同。其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能够优先成为承租人;其二,随后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的,可以成为承租人;其三,最后合同成立在先的,也可以成为承租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若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了数份租赁合同,且这些合同均为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当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时,人民法院会按照以下顺序来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承租人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其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若一个房屋上存在多个房屋租赁合同,那么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人能够优先获得承租权。
租赁房屋租赁方死亡怎么办
出租人死亡了,或者依法终止了,那么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接着履行租赁合同。
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能够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对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情况,倘若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就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倘若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没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没有共同居住人,那么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非居住房屋的承租人依法终止了,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者终止。
租赁当事人出现依法分立的情况时,由分立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租赁当事人出现依法合并的情况时,由合并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若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人有多人,那么就应当进行协商来确定承租人。如果协商达成了一致,出租人就应当变更承租人;倘若协商不一致,那么就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人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物损坏责任如何承担
承担人依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来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出现损耗的情况,此时承租人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租赁物由于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损耗属于一种消耗现象,任何物品在被使用的过程中都会有一定程度的磨损和消耗,其价值也会逐渐降低。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使用和收益,这就意味着认可了这种损耗。并且,租赁物因合理损耗而减少的价值实际上已包含在租金当中。倘若承租人未依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来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遭受损失,那么这种损失是由承租人的违约行为所引发的,不属于正常损耗范畴。在此情况下,承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大家通过上面的内容介绍就清楚这个问题了吧。我们要明白,出现这种情况后,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其他人有权继续租赁房屋,在法律上能获得相应支持,不过这些都可通过协商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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