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二、适用范围
(一)涉及的内容
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二)适用对象
统筹区已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退保的人员
三、事项类别
行政给付
四、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其主席令为第三十五号,该法第十四条规定:
《香港澳门台岛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 41 号)中第七条的内容。
第六条亦在该办法内。
(四)省、市、县(市、区)相关规范性文件
五、受理机构
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六、决定机构
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七、办理条件
(一)申请条件
因死亡、出国(境)定居并注销了户籍,或者转往异地参保且未建立个人账户,又或者是统筹区规定的其他情形,已经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保手续,并且个人医保账户还有可提取的余额,这样的人员
(二)禁止性要求
除了以下几种情形外,不予办理:死亡;出国(境)定居并注销户籍;流动就业至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的地区;流动就业至已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的地区,但职工个人账户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统筹区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申办材料
医保电子凭证,或者是有效的身份证件,又或者是社保卡;如果是委托他人办理的话,就需要提供双方的身份证件原件。
(二)出国定居的提供护照或永久居留证
如果无法从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获取死亡或户籍注销信息,那么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辅助材料。
在当地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如果主动放弃职工医保,就需要提供主动放弃职工医保的相关情况说明。
九、办理方式
参保单位或个人前往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二)掌上办理:通过“浙里办”APP 专区对应模块申请办理
(三)网上办理: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
十、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流程图见附件 1):
申请人向省、市、县(市、区)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现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络、掌上的方式进行申请。
省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
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作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的决定后,7 个工作日内要向申请人反馈结果。同时,要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并且在业务系统内进行登记。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无
(二)收费依据
无
(三)收费标准
无
十三、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拥有依法申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的平等权利,并且行政机关不能对其进行歧视。
申请人申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时,应当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且要如实反映真实情况,同时需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申请人能够通过当地的医疗保障服务咨询电话来获取事项的服务指南。申请人也可以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来获取事项的服务指南。申请人还可以通过各统筹区公布的门户网站来获取事项的服务指南。
做出不予办理决定时,应当阐述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具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咨询方式
省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咨询电话以及现场经办窗口,市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咨询电话以及现场经办窗口,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咨询电话以及现场经办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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