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优秀信贷员应该具备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素质。“敢贷、愿贷、能贷”考验信贷员的决心,“会贷”要求信贷员除有魄力外,还需有良好的专业储备,能对贷款风险进行审核和排查。
近年来,各类银行骗贷案件不断出现。有些案件中,银行员工与借款人相互勾结,借助虚假材料来骗取银行贷款。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所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将一起银行信贷员收取借款人贿赂并违法发放贷款的案件揭露了出来。
这些贷款的金额总计为人民币 240 万元。刘某武在帮助上述人士违法获取贷款之后,收受了张某 2 的好处费,同时也收受了刘某 1 的好处费,这两笔好处费总计 17.5 万元。
信贷员受贿17.5万
违法放贷240万
判决书表明,有一位女性刘某武,1976 年出生在湖南省邵阳县,她属于汉族,具备中专文化程度。
2015 年到 2017 年这段时间里,刘某武担任湖南邵阳昭阳农商行塘渡口支行的信贷员,负责该银行的信贷业务工作。在办理贷款业务之时,刘某武违背了国家的规定,对于贷款用途、资产状况、身份信息等贷款相关信息,没有尽到调查审核的责任,违法向刘某 1、张某 2 等发放了 12 笔贷款,这些贷款的金额总计为人民币 240 万元。截止2019年9月,尚有人民币230万元贷款逾期未能收回。
具体来看,刘某武违法发放的贷款有 12 笔,每笔贷款金额都是 20 万元。在这 12 笔贷款里,有 10 笔是刘某 1 以他人名义,凭借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的冒名贷款。另外两笔贷款,其一为刘某 1 本人提供虚假材料所申请,其二为张某 2 本人提供虚假材料所申请。
上述贷款还有 230 万元逾期未收回
刘某武收受刘某 1 好处费 17.5 万元。
邵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武担任银行贷款业务审查人员这一职务。他违反国家规定,多次实施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且发放贷款的数额巨大。所以,他的这种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与此同时,刘某武在金融活动中,凭借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且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的财物数额较大。因此,他的这种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院一审最终认定刘某武犯有违法发放贷款罪,对其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处以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他还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经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且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罚金已缴纳。侦查机关收缴的三十万元赃款,已由侦查机关上缴至国库。
邵阳昭阳农商行内控不严屡被处罚
天眼查资料表明,邵阳昭阳农商银行是经过中国银监会准许的。它是由原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行改制而形成的股份制金融机构。并且在 2015 年正式挂牌开始运营。
正因这些违规行为,昭阳农商行被邵阳银保监分局处以 30 万元罚款。此次违规行为中,有三名昭阳农商行员工需承担直接责任。这三名员工分别被处以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两年的处罚,以及被处以警告的处罚。
2020 年 6 月 30 日,邵阳银保监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邵阳昭阳农商行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对发起人入股资金来源审查不够严格,发起人以非自有资金入股,以及违法违规发放贷款等情况。因此,邵阳银保监分局对邵阳昭阳农商行处以 80 万元的罚款。
邵阳银保监分局对昭阳农商银行此次出现的违规行为展开追责处罚。其中,该行的两任董事长廖颜健和王自北,两任行长刘立冬和吴隆华,以及副行长罗元龙和胡巧云等 12 名责任人都在被处罚的范围内,他们所受到的行政处罚包含警告和罚款等。
2018 年,郭树清,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且为中国银保监会主席,在接受采访时曾表明,监管部门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激励等机制进行改革和完善,促使银行保险机构做到对民营企业“敢贷、能贷、愿贷”。然而,在实现“敢贷、能贷、愿贷”之后,怎样让信贷员“会贷”,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信贷员处于银行系统的基层,肩负着服务实体经济的使命与责任,应当遵循金融从业者的初心。银行信贷员并非是一个“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职业。金融要更加精准地灌溉民营企业、践行普惠,离不开每一位基层信贷员的努力与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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