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3 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了“四个管理办法”,分别是《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通过发布这些管理办法,深圳市将住房保障体系与国家住房保障体系进行了全面衔接,从而保障各类住房困难居民能够住有所居。
据悉,四个管理办法将在 8 月 1 日开始正式施行。从办法施行的那一天起,就不会再安排建设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了。这四个管理办法分别针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简称“保租房”)、共有产权住房这三类住房,对其保障对象、申请条件、供应分配方式、租售价格标准、用地保障、建设筹集主体和渠道、建设标准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其中,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供应给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的深圳户籍居民,同时也供应给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保租房主要供应给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等群体;共有产权住房主要供应给符合条件的深圳户籍居民。
从建设筹集角度而言,上述三类住房通过多种渠道来进行建设筹集。其一,利用新供应建设用地进行建设;其二,通过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来建设;其三,借助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的自有用地进行建设;其四,以产业园区配套用地进行建设;其五,依托原农村集体用地进行建设;其六,通过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的用地进行建设;其七,利用历史遗留未完善出让手续的用地进行建设;其八,借助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轨道交通用地进行建设;此外,还包括具有居住功能的存量房屋的筹集以及非居住存量房屋的改建等。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满足的条件包括: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等。
编辑 杨娟娟
校对 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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