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 公司还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及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王某办理手续时,向 A 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但未得到结果。于是,他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 A 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任务已经完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了劳动合同。那么,是否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呢?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表明: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能够订立一种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时,用人单位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就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如果工作年限是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就按一年来计算;要是不满六个月,就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双方约定了中央空调的安装任务以及调试等任务,这些任务已经完成。现在 A 公司与王某因为任务的完成而决定终止劳动合同。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还必须向王某支付 1 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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