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更利于其合理使用劳动力。然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这类劳动合同的规定并不多,并且在实务操作中,这类劳动合同的使用也比较少。正因如此,部分人事管理人员对这类劳动合同存在一些误解。基于此,笔者针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实务要点进行了如下的解读,以便用人单位参考。
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
同时,该法第十九条规定,要么是那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要么是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都不得约定试用期。
有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此类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然而在实务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类情形:其一,是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二,是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其三,是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笔者看来,除了上述这些情形之外,最好不要随意使用这类劳动合同。同时,针对任务完成标志,-定要设定客观明确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签订二次以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能成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但如果存在“恶意”行为,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解为数个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此类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且会导致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适用。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形式中,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未订立,超过一年的话,就会被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需支付经济补偿,此规定仅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对这一情况作出了补充规定,即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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