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使用公积金贷款,却被狠心拒绝
入住新房,却发现早已“名花有主”
人防车位竟被人违法出售……
遇到这些情况怎么办?
告诉你一个好消息
近期,我市正在城区范围内开展
“房地产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
这些问题将被严查严惩
你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有效保护!
目前六安正在城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专项检查,此次检查针对的是当前我市城区房地产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其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的建设和经营,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好房地产市场的良好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区房地产领域平稳健康发展。
此次检查的对象包含城区(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的所有在售楼盘的商品房项目建设情况,还包含这些在售楼盘的商品房销售情况,同时也包含在市房管局登记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
检查以“拉网式”进行,对所有检查对象开展一次全面且系统的排查。并且,针对近些年来信访集中反映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以及中介机构展开重点检查,主动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检查内容分为五个方面:
涉及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涉及商品房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不实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商品房明码标价等有关价格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前期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检查中若发现问题,若属于职责管辖范围内,便在现场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倘若属于职责范围外的问题,就上报六安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职责权限移交相关单位和部门,让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且处置结果需在规定时限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有关部门会依法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进行惩处。同时,还会集中把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曝光出来。对于那些涉嫌隐瞒包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部门和人员,将会坚决进行问责追究。
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一)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垄断房源,将房源捂盘惜售或者以变相的方式囤积房源,对房价、房租进行操纵;销售人员借助房源紧张的形势,在私下里收取价外费用,甚至还会指使购房人请托找人。
通过更改预售合同这种方式来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通过变更购房人这种方式来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在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之前,通过认购的方式向购房人收取定金等费用;通过认筹的方式向购房人收取相关费用;通过预订的方式向购房人收取预订款等费用;通过排号的方式向购房人收取费用;通过售卡的方式向购房人收取诚意金等费用,这些都是变相收取费用的行为。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会侵犯消费者的权利,会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同时会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的责任。
违反《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六市金管〔2018〕14 号)的精神,存在限制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存在阻挠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存在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通过“首付贷”的提供或者“首付分期”的采取等形式,违规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者以变相的方式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这些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为不满足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向购房人隐瞒房屋存在抵押、被查封等限制交易的信息。
为客户针对同一房屋签订具有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以此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还会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的交易资金。
9.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10.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11.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采取威胁手段驱逐承租人,采取恐吓手段驱逐承租人,采取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恶意克扣预定金。
(二)涉及商品房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2.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继续强行施工;
3.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4.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擅自交付使用;
5.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业主反映房屋存在裂缝问题,业主投诉房屋存在渗漏情况,业主反映墙体有空鼓现象,业主投诉墙皮有脱落情况,这些都是各类质量问题和纠纷。
7.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引发矛盾纠纷、农民工讨薪。
(三)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不实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捏造并散布不实信息,对房地产政策进行曲解,从而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2.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通过报纸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通过广播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通过电视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通过网站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通过新媒体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采取饥饿营销这种方式制造抢房假象,采取电话推销这种方式制造抢房假象,雇佣人员抢房从而制造抢房假象;恶意进行炒作,恶意抬高房价。
4.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有学区房,能为购房人办理户口,能为购房人办理就业事宜,能为购房人办理升学事宜,能让房产升值,能给予投资回报等事项。
(四)违反商品房明码标价等有关价格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存在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情况,或者不明码标价;也存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以及收取未标明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
2.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
以搭售商品或服务,并且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从而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这属于违法行为。
(五)前期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前期物业项目移交中,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承接物业查验工作;
2.违规出售、出租地下车库、人防工程;
3.履行商品房保修承诺职责不到位。
如果你遇到上述问题
赶紧拨打维权电话
房地产市场监管
房屋质量安全
物业管理
(金安区)
(裕安区)
(开发区)
(市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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