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消费函〔2024〕392号
各省商务主管部门、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直辖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公安主管部门、自治区公安主管部门、直辖市公安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主管部门,各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省税务主管部门、自治区税务主管部门、直辖市税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税务主管部门,各省财政厅(局),自治区财政厅(局)、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 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有相关要求。为更好地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努力稳定并扩大汽车消费,现就有关事项予以通知,内容如下:
一、提高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符合商务部、财政部等 7 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 号,以下简称《补贴实施细则》)规定。个人消费者在 2024 年 4 月 24 日(含当日,下同)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者 2018 年 4 月 30 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者 2.0 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对此,调整补贴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后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可获得 2 万元补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后购买 2.0 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能得到 1.5 万元补贴。
2024 年 4 月 24 日至 2025 年 1 月 10 日前提交的补贴申请,只要符合条件,包括已完成补贴发放的申请,都将按照本通知明确的标准给予补贴。在这些申请中,对于已经按照此前标准发放了补贴的申请,各地要按照本通知明确的标准补齐差额。
参加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的所有人与新购置汽车的所有人需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报废的是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燃油乘用车,或者是 2018 年 4 月 30 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应当按照《若干措施》规定的要求,在 2024 年 7 月 25 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二、加大中央资金支持力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若干措施》的要求,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其目的是支持地方提升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能力,同时推动汽车报废更新以及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的置换更新。
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实行央地共担,其原则是总体为 9:1。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具体分担比例,东部省份按 8.5:1.5 比例分担,中部省份按 9:1 比例分担,西部省份按 9.5:0.5 比例分担。地方分担的部分,由各省级财政依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相应比例进行安排。
三、优化汽车报废更新审核、拨付监管流程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与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一起,依据各自的职能职责进行审核。然后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同时税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方面的信息核查比对服务,还提供新车注册登记以及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以此来支持地方高效开展审核工作。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一起统筹,明确本辖区内补贴申请的审核层级以及审核部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迅速汇总那些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把补贴金额确定下来,接着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地财政部门依据商务主管部门所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照程序把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中。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要把资金安排意见同时报给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及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按照《若干措施》的有关要求、商务部的审核意见以及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前期的审核结果,中央与地方进行清算。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需按照相关规定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在执行过程中做好政策衔接工作,以确保政策平稳过渡,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宣传引导,切实为企业和民众提供便利,并有效保障补贴资金的安全。同时,各地要平等地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的企业参与汽车以旧换新。各地需加快拟定汽车置换更新的实施方案,要合理地确定补贴的标准、补贴的条件以及实施的方式,把操作流程细化,压实各个方面的责任。有条件的地方应得到鼓励,去建设并完善汽车置换更新的信息系统,强化跨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以及核查比对,协同且高效地开展审核工作。地方若已建有汽车置换更新信息系统,就应当与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进行对接,并且通过数据接口把补贴发放相关数据及时推送出去;而在地方暂未建有信息系统的情况下,需要及时将本地区的置换更新数据进行汇总,然后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把这些数据推送至商务部。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如果《补贴实施细则》与本通知的规定不相同,那么就以本通知作为依据。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税务总局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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