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中央委员会的批准下,中央组织部门发布了“关于中国共产党的汇款,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2008年2月4日。
根据政府机构和机构的工资制度改革以及当前企业工资组成的实际情况,“有关党费的法规”阐明了由服务党成员支付的政党会费的计算基础,以及根据新情况下党员收入的变化,服务党成员将支付政党费用。过去五个级别的等级和比例从过去五个级别调整到四个级别和四个比例,也就是说:“相对固定和规则的薪水收入(税后)每月低于3,000元(包括)0.5%, 1%的人为3,000-5,000元(包括),为1.5%的人,共有5,000元的人(包括元)和2%的人(包括3,000元人民币)(包括元素)。党员在服务人员支付党派会费的方法中,根据总退休费用或养老金保险的总养老金,对基本的每月进行调整。 0.5%及以上的5,000元应以1%的价格支付。
“有关党费的法规”清楚地指出,农民党员的月度付款标准是0.2元到1元,并且具体标准由每个省,自治地区和市政当局的政党委员会决定基于当地条件的中央政府;学生党成员,低收入党员,例如获得当地的最低生活安全资金等。支付党会费的标准仍然为0.2元。 “汇款法规”还规定了实施年工资制度和未获得月收入的党派成员的党员的措施。
“关于党费的法规”提出,党员自愿支付更多的政党会费,无限制;在党派分支机构研究后,真正遇到困难的党员可以支付较少或豁免党的会费,并在下一级别获得党委员会的批准。 “有关派对费用的法规”要求将使用和保留的政党会费倾斜到基层党组织;应将政党会费的工作视为党派事务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定期披露政党会费的收集,使用和管理,并应加强对党费会费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汇款法规”将于2008年4月1日实施。
全文如下:
关于中国共产党的派对费用收集,使用和管理法规
按照当事方宪法的规定向当事人组织支付会费是共产党成员必须满足的最低条件,这是当事方成员应履行政党组织的义务。派对会费的收集,使用和管理是建造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团队的重要任务。为了适应局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了党费会费的收集,使用和管理,现在已提出以下规定。
1。付款派对会费
第1条获得每月工资的一方成员应按照规定的比例来支付基于规定的比例,该比例基于总工资中相对固定和常规工资收入(税后)。
总工资中相对固定和定期的工资收入包括:职位工资,工资,工资,津贴和办公室工作人员补贴(不包括工人);公共机构员工的工作工资,工资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工作工资,技术成绩(职位)工资,工资津贴和补贴;企业员工(基本工资,工作工资)和生活部分(奖金)的薪水收入的固定部分。
第2条付款党会费的比例为:如果每月薪金收入(税后)少于3,000元(包括3,000元),则每月薪资收入将支付每月薪金收入的0.5%;如果每月的薪水收入超过3,000元到5,000元(包括5,000元),则将支付1%;如果金额超过5,000元到RMB(包括RMB),则将支付1.5%,如果金额超过RMB,将支付2%。
第3条的党员中,应根据本月收到的实际工资收入为每个月的基础,并应参考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来支付党的会费。
第4条的单个业务经营者和其他未获得月收入的人员中应根据上一季度的平均每月净收入作为每个月的基础计算,并应根据第1条和第2条支付政党会费。
退休干部和员工中的第5条党员应使用他们实际收到的总退休费用或每月收到的总养老金。少于5,000元(包括5,000元人民币)的人应支付党的会费为0.5%,超过5,000元。政党会费应以1%的价格支付。
第6条农民党成员每月支付0.2元到1元的党派费用。学生党的成员,裁员和失业党员,依靠养老金或救济的党员以及获得当地最低生活安全基金的党员每月支付0.2元。
在支付政党会费上的第7条党员可以在党派分支机构研究后缴纳较少或免除党的会费,并在下一级别获得党委员会的批准。
第8条:试用党成员应从分支机构会议批准的试用方成员之日起支付当事人的会费。
第9条政党成员通常应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政党分支支付政党会费。持有“中国共产党移动党成员证书”的党员可以在外出时向即将到来的党组织支付党的会费。
第10条在党员工的薪水收入发生变化之后,从根据新的薪水标准获得工资的月份,应按照规定的比例来根据新的工资收入支付党的会费。
第11条党员自愿支付更多无限制的政党会费。一次自愿支付超过1,000元的党会费,所有这些会费将支付给中央政府。具体方法是:您所在的基层党委员会将通过省级,自治区和市政当局的党委员会组织部门收集有关党员的简要信息政府的直接附属机构,中央州机构工作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和行政委员会的党委员会以及中央委员会的金融机构党委员会部,铁路部政治部,民航国家政府党委员会和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组织部应转移到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央组织部门向我发了收据。
第12条党员应提高对党员的认识,并主动每月支付党的会费。在特殊情况下,在党派的同意下,您可以每季度支付一次党的会费,也可以委托您的亲戚或其他党员代表他们支付或支付党的会费。支付政党会费的时间通常不得超过6个月。
第13条:不按照法规支付党的党员的党员应立即批评和教育党员并在指定的时间内纠正他们。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党费的党员将被视为自己离开党派。
第14条党组织应按照法规收集党员的党派会费,并且不得提前或拒绝党员的会费,并且不要求党员根据指定的各种名称来支付“特殊党派会费”。
第15条的第15个省,自治区和市政当局的党委员会直接在中央政府,中央政府的工作委员会,中央州器官的工作委员会,国家拥有资产监督和行政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州议会,中央金融机构党委员会,铁路部政治部,民航国家政府党委员会和人民解放军的总政治部,年度总计的5%全年由党员支付的党派会费将移交给中央政府。支付给中央政府的政党会费应在次年4月底之前转移到中央组织部门的当事人会费帐户,并且不得以轻微或延迟支付。
第16条铁路与民航系统之间的党派关系在地方党委员会中。党的会费应支付给当地党委员会,占当年成员全年支付的党派总部会费的10%。中国人民银行市政分支机构的党委员会和其他中央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向当地党委员会支付了当地党委员会的5%,占该系统中当地党员支付的年度实际党派会费,每年将支付其他派遣机构和下属单位的党委员会。政党会费将不再向地方党委员会付款。
2。使用派对会费
第17条使用政党会费,总体安排的原则,生活在某人的手段,余额收入和支出以及少量盈余中的原则。
第18条的使用应在困难中倾斜到农村地区,街头社区和其他基层党组织。
第19条政党会费必须用于党派活动,主要是对党员教育基金的补充。特定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进行党员教育的报纸,材料和视听产品。和设备; (3)赞扬高级基层党组织,杰出的共产党成员和杰出的党员; (4)为生活困难的党员提供补贴; (5)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和修复基层党员的党员的教育提供补贴,这些党员受到灾难造成的损害。
第20条:必须集体讨论政党会费的使用和分配,个人或少数人不得拥有最终决定权。
第21条:发行政党会费的请求应提交给高级政党组织,不得申请超过该水平。由高级政党组织分配的党会费必须专门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3.政党会费管理
第22条政党会费应由政党委员会组织代表党委员会统一管理。内部机构对政党会费进行了具体管理,该机构在各级党委员会的组织部门负责党员的教育和管理职能。
第23条党的特定财务工作应由各级政党委员会组织部门建立的金融机构在同一级别的各个级别或党委员会的金融机构建立。必须任命一个专门的人负责,并应执行会计和收银员部门。当事方会计会计和会计文件管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系统”的规定实施。
第24条党的会费应以党委员会或政党委员会组织部门的名义分开成立,必须存入中国工业和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筑银行,银行通信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党费用利息是政党费用收入的一部分,不能用于其他目的。政党会费的安全应根据法律保证,并且不得使用政党会费从事经济活动,并且除了购买财政部债券外,任何政党费用均不得投资。
第25条党委员会组织部门应加强对政党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并提高其政治质量和专业水平。政党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然后才能上班。当政党会费管理人员的工作人员发生变化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党派会费管理和金融系统的相关规定来完成移交程序。
第26条的汇款,使用和管理党的会费应该是党事事务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基层党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应向国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在党员会议或党代表中收集,使用和管理党的会费,并接受党员或审查和监督党代表。各级地方党委员会的组织部门应每年向同一级别的政党委员会以及每年的高级政党委员会的组织部门报告汇款,使用和管理低级党组织。党派应每年向政党成员宣布派对费用收取。
第27条地方党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保留党的会费。特定的保留单位和保留率应由每个省,自治区和市政当局的党委员会组成国有资产监督和行政委员会,国家理事会,各个中央金融机构的党委员会,铁路部政治部,民航国家政府党委员会以及总政治部人民解放军该部应根据实际条件和工作需求确定保留率,并且保留率应倾斜到基层。
第28条的第28个省,自治区和市政当局的党委员会部门直接在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工作委员会的组织部门,中央州机构工作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和行政管理委员会的组织部门的组织部门州议会,中央政府各个金融机构的党委员会的组织部门,铁路部政治部的组织部以及民航国家政府的政党委员会人民解放军的一般政治部应在每年4月底前一年的汇款,使用和管理中央组织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该报告的内容是:上一年收集,使用和平衡的政党会费数量;政党会费支出的主要项目;党会费收集,使用和管理中的经验,实践,现有问题以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29条各级政党委员会的组织部门应每年检查一次,使用和管理政党费用,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并及时纠正他们。
第30条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的纪律处分惩罚法规”和相关规定对违反收集,使用和管理方法规的人进行认真调查和惩罚,以及违反刑法的规定根据法律处理。
第31条应根据这些法规,由人民解放部门的一般政治部提出,党组织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党组织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收集,使用和管理的方法。
第32条:这些规定应于2008年4月1日生效。如果过去的规定与这些规定不一致,则这些规定将占上风。
第33条中央组织部应负责解释这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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