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破坏公物确实不对,然而学校应当给孩子改正错误的机会,怎能仅仅因为一次犯错就将其开除呢?15 日,万宁市民朱先生与温先生向南国都市报记者反映,他们的儿子小付(化名)和小闺(化名)在一个班,9 月 18 日,班上有 4 名学生包括小闺和小付在内因破坏公物被校方开除。学校有“严重破坏公物给予开除”的规定,他们觉得此规定与九年义务教育法相互矛盾,所以要求校方给出合理的解释。在这方面,万宁中学作出回应,称这 4 名学生是寄读生,学籍不在万宁中学,校方只是让他们返回学籍所在学校,并非有“开除”这种情况。
温先生介绍说,他把儿子小闺寄读在万宁中学。在今年 9 月 18 日这天,他接到了班主任林老师的电话。电话要求他在次日上午 9 时,带着小闺前往学校政教处一趟。当时他并不清楚到底是什么事。等到第二天,他带着儿子来到学校政教处后才得知,原来是儿子踢了教室的门,破坏了公物。温先生告知记者,现场有另一位学生的家长。政教处主任还带领他们查看了当时被损坏的教室门。
温先生向记者讲述,当时政教处让他先把孩子带回去,让孩子反思一周。起初,他以为这是学校的处罚,所以欣然接受了。然而,在 9 月 27 日晚上,学校政教处打来电话,让他在 9 月 28 日带孩子前往学校政教处。他按照要求如期到校后,校方称因为他儿子严重破坏公物,所以学校决定给予开除处理,并且还向他提供了一本《万宁中学学生教育手册》。温先生与其他被开除学生的家长随后去找学校请求原谅,然而却被学校领导断然拒绝。小付的父亲朱先生称,义务教育阶段明确规定学校严禁以任何方式劝退、开除学生。孩子破坏公物这是事实,可校方却以此为由将学生开除,这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记者在温先生提供的《万宁中学学生教育手册》第 27 页中看到,若有学生有意偷窃财物或严重破坏公物等违纪行为,学校会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不过,记者获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九年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于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不可以开除学生。
那么,对那 4 名破坏公物的学生给予开除这一处分是否合理呢?15 日下午,记者想要与万学中学校长取得联系。因为校长没时间,所以该校的一名工作人员联系了记者。学校制定了相关规定,对于一些违纪的学生会给予开除,但实际上从未真正开除过任何一名学生。该工作人员称,所处理的学生为寄读生,共 4 名。他们的学籍不在万宁中学。校方在寄读生入校时提出过要求,若影响学校教学秩序,需回到学籍所在学校读书,学生家长也表示同意。我们调查了解后发现,有 4 名学生踢了教室的门,且这 4 名学生在万宁中学均无学籍。该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依据之前的规定,他们仅仅是让这 4 名学生返回学籍所在的学校,不存在“开除”这样的说法。
记者在《万宁中学学生教育手册》第 27 页看到,学校将会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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