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领导让非党员来做党建工作,这合理吗?部门人手不够,就先安排给非党员去做。半月谈记者调研得知,在基层的部分单位和部门中,“非党员和临聘人员从事党务工作”这种现象时常出现,基层党建在不同程度上面临着虚化、弱化、边缘化的风险。
做记录收党费,非党员专职做党务
李玉(化名)是北方某城市公安交警支队的一名辅警。她原本从事内勤工作,从 2018 年开始被安排做党务工作。李玉表示:“我不是党员,觉得做这个有些不太合适。”他们支队的一个科室就是一个党支部,每个科室都有专职的党务工作者,并且其中至少有一名是辅警,然而大部分辅警都不是党员。
李玉每月的工作包含组织本支部党员召开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议,让党员们学习党内相关文件,收取党费等。她还负责通知大家开会,进行会议记录,撰写支部工作手册等工作。李玉表示,尽管这些工作由她来做,但会议记录等上面所署的是支部委员的名字。
李玉会看党内涉密文件,其中一些密件她是以手抄的方式给支部党员传达学习的。李玉表示,科室人手不够,领导清楚不该让辅警负责党务工作,可确实没有其他人了。
半月谈记者得知,这种现象不是个别的。中部某地区的组织部门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在一些基层单位里,党务工作中诸如印文件、跑腿、打电话等这类边缘性工作,要是人手不足的话,就有可能会让非党员去做。
在西部某省的一些村镇,非党员大学生村官承担着党务工作。他们要收缴党费,进行党员教育管理,做好支部会议记录,报送党支部材料等。同时,一些乡镇街道新考入的非党员公务员,也被安排到党政办公室工作,其工作内容包括党员信息管理、组织关系转接、党员学习活动的策划与组织以及党建知识的宣传等。
易出纰漏,风险多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一是将党务工作岗位当作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二是注重挑选政治强、业务精且作风好的干部来专兼职从事党务工作。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要注重选拔那些政治素质良好的党员骨干来从事企业党建工作;要选拔熟悉经营管理的党员骨干;要选拔作风正派的党员骨干;要选拔在职工群众中拥有威信的党员骨干。
这些党内法规对基层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虽未明确非党员能否从事党务工作,也未明确临聘人员能否从事党务工作,但都提出了政治素质方面的要求。
实际上,党员做党务工作,一方面是完成工作任务;另一方面,这也是党员学习思考党的工作、提升党建工作能力的过程;同时,还是党员自我完善、加强政治锻炼的途径。
非党员从事党建工作有较大风险。党务工作具有政治性和专业性强的特点。非党员工作人员未经历党组织的严格筛选、长期教育培养以及政审考察等环节,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不一定能满足党务工作的需求。临聘人员从事党建工作也存在较大风险。党务工作的政治性和专业性决定了对工作人员有较高要求。临聘人员未经过党组织的相关程序,其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可能无法适应党务工作的需要。
此外,党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党内秘密。非党员或临聘人员承担文件传送、会议记录、党员信息管理等党务工作,这样容易出现差错和失误。临聘人员的稳定性不佳,也容易对党务工作的质量造成影响。
虚功虚做?部分单位重业务轻党建
受访基层工作者称,他们面临着任务繁重的情况,且一些部门存在人手紧张的问题。正因如此,他们将党务工作交给非党员甚至是聘用人员去做,这样做的目的是让党员能够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从事业务工作。与此同时,在部分基层单位或农村地区,由于党员在年龄和能力方面受到限制,党务工作有时不得不由不是党员的年轻人来承担。
中部某地公安部门的一位民警表示,他们单位民警的年龄普遍在 45 岁以上。党务工作都由那些精力比较好的年轻辅警去承担。“那么多的党内材料该由谁来写呢?每个人都有一大堆事情要做,根本没有时间去做党务工作。”
任用非党员和临聘人员从事党务工作,其根本原因在于部分基层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对党务工作重视程度不足。他们甚至觉得党务工作是“虚功”,就应该“虚做”,只需开开会、报报材料,应付一下检查就行。
采访中,有基层党务工作者反映,《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有计划地安排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此规定存在一定模糊性,导致有的单位依据该规定让非党员的行政人员承担党务工作,使得“短期交流”变为“长期使用”。
须完善制度,科学监督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建部的副教授强舸以及山西省委党校中共党史教研部的主任张宏华教授等人针对这一现象提出建议,基层领导干部需要提高自身的认识,并且要切实地承担起属于自己的党务责任。相关部门必须要依据要求来进行专兼职党务人员的配备工作,绝对不可以随意地挪用人员编制。
云南省社科院的副研究员兰文华觉得,安排非党员去做党务工作存在弊端,然而也不能对其作用完全予以否定。如果妥善地安排非党员去接触党务工作,那么就能够锻炼并培育他们的组织工作能力,这是发展壮大我党力量的一个有效的办法。在我党早期的时候,也存在以这种方式来开展党务工作的情形。兰文华建议,若必须安排非党员和临聘人员从事党务工作,那就应安排一些外围的辅助性工作。同时,不能安排涉密工作,并且要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培训,还要加强监督管理。
此外,在党外人士担任主要领导的单位,或者党外人士担任法人代表的单位,由于该党外人士是主要领导,所以负有管理本单位党务工作的责任。这种非中共人士担任机构一把手并管理党务工作的现象,也需要予以关注。
兰文华建议,要尽快把相关制度办法完善起来。对于担任主要领导或法人代表的党外人士,要明确提出他们以怎样适当的身份、通过何种方式参与该单位党务工作的规范要求。同时,上级党组织和纪检部门应当对其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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