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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办案,持续推进审查调查的规范化和法治化,这对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审查调查工作中的经验做法
纪检监察机关注重审查调查的政治性。其在审查调查全过程都贯穿思想政治工作,秉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理念,积极探索开展“同志式”“帮助式”审查调查。部分办案人员通过对被审查调查对象成长经历和工作履历的研究,引导被审查调查对象重新审视入党志愿书,回顾干事创业的时光,从而促使其真心认错悔错。有的办案人员能够观察被审查调查对象的心理特点,也能够对其进行分析。他们既重视用政策去攻心,又能体现出组织对被审查调查对象的关怀。在工作中,他们坚持根据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策略,既有情感的投入,又有温度的体现,从而增强了审查调查谈话的针对性和感召力。
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制度建设以规范审查调查权力运行,同时严格流程管控。一些机关针对问题线索处置等关键环节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细化操作流程、统一文书格式。还有一些机关着力完善内控机制,建立起问题线索集中管理等工作机制,并且探索实行案件调度会制度。有的对审查调查措施的使用进行严格规范,明确了审批权限,将审批流程进行了细化,对使用范围进行了严控,还建立了使用台账。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内设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加强上下级之间的协作配合,同时也增进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部分纪检监察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相关规定,对案件交办和指定管辖程序进行细化与规范。部分纪检监察机关指导并支持派驻机构构建与地方纪委监委协商管辖、联合办案的工作机制。部分纪检监察机关健全与行政执法机关的线索移送机制,以提升移送效率。有的会加强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同时也会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并且会完善提前介入的程序,完善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完善调取录音录像的程序,以及完善异地起诉和审判的指定管辖等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强化安全意识,将审查调查安全责任层层压实,并且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部分纪检监察机关加快了留置点、谈话室等审查调查场所的标准化建设进程,还制定了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安全措施。另外,部分纪检监察机关严格规范谈话流程,全面了解谈话对象的情况,同时制定了安全应急预案。有的建立并健全了审查调查安全检查制度,会定期开展自查自纠的工作,并且针对发现的问题会及时进行整改。
审查调查工作中的一些问题
证据收集与运用方面存在不足。其一,证据收集不够充分。部分案件在初核阶段不够扎实,到了审查调查阶段,由于时间紧张,未能进行精细取证,对主体身份、赃款赃物的来源和去向等证据材料的调取有所忽视。其二,取证程序不符合规定。有些案件在收集证据的程序上存在明显的瑕疵,并且没有进行补证或者作出合理的解释。其三,对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的理解与把握不够准确。有的案件仅凭单一证据就定案,在没有证据来证明的情形下就认定关键事实。审查调查人员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内涵有着不同的认识。在轻微违纪违法案件中,存在取证超出必要限度的问题。
案件定性处理存在精准度不足的问题。其一,在运用“四种形态”以及把握政策策略方面不够精准。部分地区对于适用何种形态较为随意,缺乏客观标准和统一规则,导致执纪执法的尺度存在差异;还有些地方将“四种形态”错误地理解为只需从宽处理,对于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况却未予以从重,未能体现出宽严相济的原则。其二,纪法适用存在不当之处。三是处分呈现出不平衡的状态。有些地方在审查调查终结后,对于处于相同政治生态下的类似案件所提出的处分建议差异较为明显,存在处分轻重不当的问题,即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不相契合。
程序存在不合法的情况,手续也不完备。其一,纪法意识较为淡薄。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对于纪法规定的学习不够深入,把握不够准确,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及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方面的执行未能到位。其二,“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学习不认真,对程序规定不了解,未经过请示报告就违规处置问题线索,在立案和留置时未履行通知程序;还有的在立案审查期间发现被审查调查对象有其他违纪问题,就对其再次立案。其三,案件手续不全的情况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有的案件没有调取证据的审批手续,有的案件缺少交办案件以及指定管辖的手续;有的作风比较浮躁,做事粗枝大叶,致使案件文书中出现写错姓名这类情况,还有的算错金额等低级错误。
审查调查的信息化和科技化水平存在不足。其一,在审查调查过程中,信息查询以及证据调取的效率较为低下,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不同地区以及不同单位的信息化查询平台建设进度差异明显,部分地方查询平台的信息集成度还有待提升。其二,大数据手段的运用较少,在借助大数据进行智能检索与比对以及寻找案件突破口方面的能力不足,电子数据的提取方式也不够规范。三是缺少安全可靠的音视频数据同步刻录和存储系统。
审查调查队伍的专业化程度还有提升的空间。其一,监督指导的力度存在欠缺。部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指导帮助方面做得不够,在审核把关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上未能做到位。其二,专业化的能力有所欠缺。部分审查调查人员在知识储备、实战经验以及纪法贯通能力等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不足。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纪法规定的学习不够深入,对尺度的把握不够恰当,无法做到纪法双施双守,其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不强,办案时随意性比较大。
推进审查调查工作高质量发展
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来指导审查调查工作。要秉持实践决定认识这一观点,知晓认识是来源于实践的。审查调查人员在认识案件事实时,必须依托调查取证这一基础工作,应当从客观实际出发,而不能凭借主观去猜测。通过收集证据、固定证据以及审核证据等一系列行为,去除虚假的部分,留存真实的内容,由浅入深地进行,不断反复地深化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要把证据当作认识案件事实的桥梁,要坚持认定事实必须依靠证据这一原则,倘若没有证据就不能认定事实。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则去收集、固定以及审查证据,充分施展主观能动性,尽力让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相契合,达到证明标准所要求的程度。
加强对证据以及证明理论的研究与运用。进一步深化对证据属性和证据种类的认知,依据不同种类证据各自的特点来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注重收集客观性证据。要深化对证据规则的认识,要坚持孤证不能定案这一规则。当只有被审查调查对象的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时候,就不能定案。同时,要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必须坚决予以排除。深化对证据标准的认知,明确证据标准的内涵。通过对实践经验进行总结,能够合理地区分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并且可以及时出台针对常见类型案件的取证标准以及操作指南,以此来规范取证工作。
要正确处理审查调查的效率与案件质量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保证案件质量,另一方面可以在这个前提下适当提升办案效率,绝对不能为了达到效率而让案件质量下降。要强化程序的约束作用以及执行力度,提升程序意识,对于有严重程序违法情况的人员,要严肃追究其纪律和法律责任。重视保护被审查调查对象及其他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审查调查的安全保障工作。规范涉案财物的保管和处置流程,将民法典平等保护公民民事权利的精神予以落实。提升审查调查的信息化水平,加快软硬件设施的智能化改造。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以提高办案效率。
要充分发挥案件审理的监督制约以及审核把关的作用。要进一步提升审理职能,严格依照审理基本制度来执行,对工作方式方法进行改进,坚决把“查审不分”“未审先定”等问题克服掉,挑选出优秀的人员来加强审理工作队伍。要对审理提前介入机制进行规范,精准地把握提前介入审查调查的时机和条件。对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依据刑事审判的证据要求和标准,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核把关。构建并完善审理质量责任制以及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增强质量意识,压实质量责任,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加大对下业务的指导力度,找出并指出共性问题,督促进行整改。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监督检查室要加强对所联系派驻机构的业务指导与支持,同时加强日常沟通联系。要积极协调确定派驻机构查办案件的指定管辖事宜。派驻机构需及时请示汇报在审查调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以有针对性地规范派驻机构的审查调查工作。规范派驻机构对审查调查措施的使用,要做到“宽打窄用”。既要赋予派驻机构权力,又要对其权力进行限制。既要严格把控措施的审批,又要为派驻机构使用措施提供支持和帮助。健全符合派驻机构特点的内部审理机制,增加专职审理人员,以确保审理工作稳定且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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