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代持存在法律风险,可从两个角度进行解释。其一,涉及车的实际所有权人的风险。其二,涉及车辆代持人的风险。实际上,对于交易双方而言,车牌借用或者租赁的风险都较为巨大。购车指标存在作废的风险。购车指标车牌不被允许出租、出借或转让。若主管部门发现有出租、出借或转让购车指标的行为,那么购车指标或购车名额将会作废。比如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能由指标所有人使用。经公安司法机关及指标管理机构等进行调查确认后,如果存在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行为等,那么指标管理机构会公布指标作废。若已经使用指标完成了车辆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并使指标作废,并且在三年内不会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除北京外,深圳也有类似规定。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指标证明文件只供指标获得者使用,不能进行买卖。若出现变造、买卖或租借指标证明文件的情况,指标管理机构会收回已取得的指标,且三年内不再受理相关责任人的指标申请。单位或个人违反前述规定的,其行为会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信用征信体系。您历经千辛万苦、长久等待才获得的购车指标,很有可能因指标的出租、出借或出让而失效。在深圳,这种行为会被纳入征信体系,对个人信用的影响很大。所以,购车指标作废的风险是出借人必须要考虑的风险之一。
第二个风险在于,若实际驾驶车辆的人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车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登记人往往难以推卸责任,很多时候都需要与实际驾车的人一起向受害者进行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租赁、借用等情形下,若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并非同一人。当发生交通事故且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时,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如果赔偿后仍有不足部分,那么就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倘若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存在一种情况,即知晓或者应当知晓机动车存在缺陷,并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作为车辆的所有人,知晓或者应当知晓机动车存在刹车不灵、车灯不亮、胎压不均衡等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或者机动车存在不按期年检、不投保交强险的情况,均视为存在过错。第二种可认定为过错的情形是:知晓或者应当知晓驾驶人没有驾驶资格证或者处于无证驾驶状态。比如,若实际驾驶车辆的亲朋好友没有驾驶证,通常会被视为未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存在过错。第三,知晓或者应当知晓驾驶人可能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亦或是驾驶人患有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这些情况都被视为不适合驾驶机动车。倘若不知情,或者未尽到审查义务,那么也可认为您存在过错。从法律层面来讲,代持人有对前面所有情况进行核实的法律义务。若未核实到位,或者压根就未进行核实,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错,需要与实际驾驶的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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