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若为劳动者出资提供专项培训,便可与该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让劳动者在单位服务一定年限。劳动者若违反服务期约定,单位可向其主张违约金。然而,关于服务期的一些细节问题,笔者进行了如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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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岗前培训”不具备约定服务期的作用,而“专项技术培训”是能够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条件。
这里与一般的入职培训、岗前培训存在区别。“专项培训”具有这样的特点:单位委托了具有培训或者教育资格的第三方来进行培训,同时单位还支付了相关的培训费用,并且这些培训费的数额是比较大的。
如果只是公司安排的统一入职培训,没有委托专门的第三方来进行培训,同时也没有支付相应的培训费用,那么就不可以约定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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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单位出资的提供专项培训的“培训费”包含哪些项目?
主要包含以下几种费用:一是具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二是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三是因培训而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含两部分:一是用人单位为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二是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三是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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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否可以约定服务期呢?员工在试用期辞职的话,单位能够主张违约金吗?
答:以前不可以,现在可以。
以前的依据:
用人单位出资(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是在试用期内,那么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劳动部办公厅曾发布过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文号为劳办发[1995]264 号。
该规定依据 2016 年 4 月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而被废止。因此,现在双方在试用期内约定了服务期,若员工辞职,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这已经没有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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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服务期”最长到底能约定多长时间呢
这点法律没有作出规定。法律未作规定,并不代表单位就能滥用权利,随意约定服务期,而应当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来进行约定。
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了资金用于专业技术培训,同时约定劳动者要为用人单位服务 30 年,这样的约定是明显不公平的,有很大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服务期的约定要与专项培训金额相对应,并且要依据实际情况来约定。建议单位采取分批次、分阶段培训的方式,每一个阶段都签订相应的服务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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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比劳动合同期限长。那么,员工能够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吗?
答:不可以
劳动合同期满了,然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所约定的服务期还没有到期。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服务期满。如果双方有另外的约定,那就按照他们的约定来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根据实施条例规定,在服务期内时,若劳动合同到期,那么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需要进行相应的续延,并且要一直续延到服务期满。
但是双方在此处能够另外约定一些相关事宜:例如给予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然而仍处于服务期内时具有单方终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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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这里主要指的是劳动者因自身的某些原因而单方面提出辞职,同时也包括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从而致使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
主要包含《劳动合同法》的 37 条,还有《劳动合同法》39 条所规定的 5 种情形。
其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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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单位如何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时,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数额有上限,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且,如果服务期已经履行了一部分,那么就应当把已经履行的部分和未履行的部分进行分摊,然后按照分摊比例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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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哪些情形下即使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也无需支付违约金?
员工若依据《劳动合同法》38 条所规定的 6 种情形,也就是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形而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单位没有权利主张违约金。
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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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单位与员工约定的服务期不明确,如何主张违约金?
可以参照天津市的规定,若未约定服务期,能够按照劳动合同已履行的或者未履行的来进行核算,进而要求承担培训费。倘若劳动合同也未约定服务期,就酌情按照五年的服务期进行核算。
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出资培训所获得的各类资格证书,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时候,用人单位不能扣留;在劳动合同解除的时候,用人单位也不能扣留。2. 若双方对服务期限或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均未作约定,可酌定按 5 年服务期限进行核算。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的文号是津高法[2004]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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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以解决户口或者提供其他住房等福利为条件约定服务期?
服务期约定具有法定性。只有在单位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的情况下,才能够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如果是为了解决户口或者提供住房等情况而约定服务期,是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并且,即便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规定,也不能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因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所以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得到支持。若确因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应当进行赔偿。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研讨会会议纪要》是在 200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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