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
评估认定管理的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权威解读来了!
修 订 背 景
开展屠宰标准化建设全省创建了 9 家国家级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67 家省级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规模以上屠宰企业的占比提升到了 76.32%。生猪标准化屠宰企业的屠宰量占比达到了 58.61%。生猪屠宰行业在标准化、规模化、机械化、信息化等方面的水平有了很大提升。这有力地保障了肉品的质量安全。近年来,国家对《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了陆续修订。同时,出台了《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等配套规章制度。这些举措对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以及屠宰环节动物疫病防控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基于此,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修 订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还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及《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农业农村部第 637 号公告),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1〕39 号)等。
主 要 内 容
《办法》有 21 条正文且还有 1 个附件。《办法》的正文主要涵盖适用范围等内容,建设内容等也包含其中,主管部门及职责等也在正文范畴内,评估专家职责等同样属于正文部分,申报程序等也包含于正文,评审程序等也在正文之中,管理机制等也属于正文的内容。附件《广东省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现场评估标准》主要包含评审内容等方面,指标判定方法等也在附件内,评定结果分类等也属于附件的内容。
《办法》可适用于广东省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的评估认定事宜。
建设内容包括提升生猪屠宰行业的规模化水平,提升生猪屠宰行业的标准化水平,提升生猪屠宰行业的机械化水平,提升生猪屠宰行业的信息化水平,以确保出厂肉品的质量安全。
省农业农村厅承担统筹协调全省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职责;地级以上市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承担指导本市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的职责;县级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化生猪屠宰企业的运行情况进行跟踪以及监管。
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专家承担以下职责:一是编制屠宰标准化建设的有关规则和制度;二是进行技术指导工作;三是承担省级和国家级标准化屠宰企业的现场评估等工作。
生猪屠宰企业若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便可自愿申报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申报企业需按照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将其报送给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完毕后,再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
省农业农村厅依照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来开展评审认定工作。
管理机制方面,对于被认定授牌的屠宰标准化企业,实行“风险控制、动态管理、能进能退”这样的动态管理机制。
评估标准方面,附件《广东省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现场评估标准》将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其一,明确了评审内容,涵盖机构和人员、布局和卫生、工艺和设施设备、检验与检测、管理制度与质量控制等 5 个方面,总计 72 条指标,其中关键项有 26 条,非关键项有 46 条。其二,明确了指标判定的方法。专家组针对《评估标准》规定的内容进行判定,判定结果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其次明确评定结果,评定结果分为“建议通过”“建议限期整改后通过”和“建议不予通过”。“建议通过”的标准如下:关键指标全部为“符合”;一般指标中没有“不符合”项;且“基本符合”项数不超过 5 个。“建议限期整改后通过”的标准如下:关键指标中不存在“不符合”项,并且一般指标中“不符合”项的数量少于(含)5 个。“建议不予通过”的标准为:关键指标中出现“不符合”项,或者一般指标中“不符合”项的数量超过(不含)5 个。
修 订 的 内 容
修订后的《办法》保留了原本的框架结构以及基本内容,它注重与上位法和配套规章相衔接,并且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重点对申报条件和评估标准这两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完善企业申报条件。把农业农村部新出台的《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纳入第九条第四款之中。要求申报企业要符合该规程以及国家的相关要求,还要与国家的相关规章制度相衔接,以此来指导企业健全肉品质量安全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款明确了申报企业的设计规模,其年设计屠宰量需在 15 万头以上,这样做是为了落实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对于生猪屠宰企业设计规模的要求。
其二,提升评估标准的要求。参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将屠宰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实验室检测能力、信息化溯源管理等方面的建设标准进一步提升,同时增加疫病检测、疫情排查、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建设要求。三是对评估标准的表述进行规范。按照《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来规范评估标准的表述。将评估标准中涉及“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部分修改为“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实 施 时 间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评估认定管理的办法》从 2024 年 2 月 1 日开始实施。该办法的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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