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1年第8号)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在 2021 年 4 月 23 日经银保监会 2021 年第 4 次委务会议进行了审议并获得通过。如今该规定已予以公布,并且从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
主席 郭树清
2021年 7月21日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和推动再保险市场,强化对再保险业务的管理,促使保险业能够健康、协调且可持续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从而制定了本规定。
本规定所讲的再保险,是指保险人把自身承担的保险业务,有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这种经营行为。
本规定中所说的直接保险,也叫做原保险,它是与再保险相对的一种保险。这种保险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
本规定中所说的转分保,指的是再保险接受人把自己分入的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的保险人这种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讲的合约分保,一是指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提前订立合同;二是约定在一定时期内,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三是再保险接受人要按照约定的分保条件,承担再保险责任的这种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指的临时分保,是保险人临时与其他保险人进行约定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逐保单办理再保险。并且,再保险接受人需要逐保单约定分保条件,同时承担再保险责任。
本规定中所说的比例再保险,指的是以保险金额作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的额度以及再保险接受人分担的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本规定中所说的非比例再保险,是一种再保险方式。这种再保险方式是以赔款金额作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分出人应自负的责任以及再保险接受人应分保的责任。
本规定所称的再保险分出人,指的是把自身承担的保险业务,有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人;本规定所称的再保险接受人,指的是承接由其他保险人转移过来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本规定所称分出业务,指的是再保险分出人所转移出去的保险业务;本规定所称分入业务,指的是再保险接受人所接受进来的保险业务。
本规定中所称的直接保险公司,也被称作原保险公司。它是相对于再保险人而言的,意思是直接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本规定中所说的保险联合体,是为了应对单个保险人无法承担的特殊风险或者巨额保险业务,或者依据国际惯例而形成的。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组成,并且按照其章程的约定共同经营保险业务。
本规定所称的是保险经纪人。它接受再保险分出人的委托。它是基于再保险分出人的利益。它为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办理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且按约定收取佣金。它是保险经纪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险人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险联合体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险经纪人或其他保险机构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本规定,且这里的境内不含港澳台。
保险经纪人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和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经纪人对在办理再保险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鼓励保险人积极为农业保险提供保险及再保险服务;鼓励保险联合体为农业保险提供保险及再保险服务;鼓励保险经纪人积极为农业保险提供保险及再保险服务;鼓励保险人积极为地震、台风、洪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巨灾保险提供保险及再保险服务;鼓励保险联合体为地震、台风、洪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巨灾保险提供保险及再保险服务;鼓励保险经纪人积极为地震、台风、洪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巨灾保险提供保险及再保险服务;鼓励保险人积极为国家重点项目提供保险及再保险服务;鼓励保险联合体为国家重点项目提供保险及再保险服务;鼓励保险经纪人积极为国家重点项目提供保险及再保险服务。
第八条 银保监会依法对再保险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业务经营
风险管控机制同样是再保险战略的内容。
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再保险战略的制定、实施、评估和调整。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要对再保险战略的制定和调整进行审批,同时还要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外国再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其再保险战略的制定需经分公司高级管理层同意;其再保险战略的实施需经分公司高级管理层同意;其再保险战略的评估需经分公司高级管理层同意;其再保险战略的调整需经分公司高级管理层同意。
第十条,保险集团需统筹规划制定集团的再保险战略,并且要明确该战略与集团风险管理战略以及资本管理战略之间的关系。集团的再保险战略应当涵盖集团的风险累积情况以及净自留的管理事宜,同时要对信用风险进行管控,还要做好集团内保险公司的再保险授权管理工作,以及明确集团内的分保战略等相关内容。
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应对再保险战略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规定,再保险业务存在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这两种类型。保险人在进行业务处理时,对于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应当分别进行单独列账的操作,并且要分别进行核算。
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来确定当年的总自留保险费以及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责任。同时,对于超过规定部分的,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人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保险人应当依据实际的情况,以科学且合理的方式来安排巨灾再保险。
保险人应当依据银保监会的规定来办理再保险事宜。同时,保险人要审慎地选择再保险接受人和保险经纪人。并且,选择再保险接受人和保险经纪人的行为应当符合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再保险分出人需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再保险接受人告知那些会影响再保险定价以及分保条件的重要信息;并且在再保险合同成立之后,再保险分出人应当立刻向再保险接受人提供重大赔案信息、赔款准备金等,这些信息对再保险接受人的偿付能力计算、准备金计提及预期赔付有着重大的影响。
第十六条,再保险分出人需要加强再保险合同的管理,并且要及时完成再保险合同文本或者再保险合同简要文本的签订工作;同时,再保险接受人也应如此。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时支付再保险保费,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时支付赔款。
保险人要将处理后的资料存储到相关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保险人要防范信用风险。
直接保险公司在以比例再保险方式分出除航空航天保险、核保险、石油保险、信用保险之外的财产险直接保险业务时,对于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接受人的总比例,不能超过再保险分出人承保直接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 80%。
那么就应当在承保之前完成临时分保的安排。
保险人开展境外分出业务时,应当构建境外分出业务监测制度。每半年都要对分保至境外的再保险业务的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进行剖析。要及时给出应对的办法,以确保再保险交易的安全性。分析报告需经公司总经理进行审核并确认,之后要妥善进行保管。
这样能确保在发生重大赔付时,及早识别并应对潜在的流动性风险。
保险人在和关联企业进行再保险交易时,需要遵循市场化原则来确定再保险的价格与条件。不能利用再保险去转移利润,也不能借此逃避税收。并且,保险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去披露再保险关联交易的信息。
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具备利用金融工具来开发设计新型风险转移产品的能力。保险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银保监会进行报告。
中国境内的专业再保险接受人,需要配备人员。这些人员要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且是专职的再保险核保人和再保险核赔人。
直接保险公司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时,应当满足如下条件:其一,需满足一定条件;其二,该条件具体如下。
总公司统一办理相关业务。除银保监会有另外规定的情况外,分支机构不可以办理再保险分入业务。
设立独立的再保险部门,并且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如果上一年分保费收入超过 1 亿元,就应当配置不少于 3 名独立于直接保险业务的专职人员;如果上一年分保费收入超过 3 亿元,那么前述专职人员不得少于 5 名。
建立完整的分入业务管理制度,同时建立独立的分入业务信息系统模块,并且让这两个系统与财务系统自动对接,以此来实现分入业务与直保业务的独立管理。
(四)制定合理、详细的年度分入业务发展计划。
第三章 再保险经纪业务
保险经纪人在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时,应当尽到自己的职责,不可以损害保险人的信誉以及合法权益。
保险经纪人具备根据业务需求而引进或者设计再保险合同的能力。 保险经纪人能够依据业务的需要来引进或者设计再保险合同。 保险经纪人在业务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引进或者设计再保险合同。
不得截留摊回费用。
保险经纪人需要将再保险接受人的相关信息及时且准确地以书面形式告知再保险分出人。
保险经纪人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按照与再保险分出人的约定,把自己知道的再保险分出人的自留责任以及直接保险的相关情况,及时且准确地以书面形式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合进行赔案的理赔工作,这是应再保险分出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保险人办理再保险业务时,要依据精算的原理和方法来进行评估。对各项准备金进行评估后,需按照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准确且足额地提取和结转各项准备金。
对于同一笔寿险业务,在精算规定责任准备金的范畴内,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分出人在对准备金进行评估时,应当使用相同的评估方法以及假设。
保险人偿付能力报告中若有涉及再保险业务的内容,就应当符合银保监会所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规定,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偿付能力需符合银保监会所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并且,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自留保费是以其总公司直接授权的额度为界限的。
保险人需严格依照本规定来对合约分保以及临时分保业务进行分类和开展经营活动,不能以临时分保的名义采取变相的方式来经营合约分保业务。
预约分保属于再保险业务,非逐保单约定分保条件。这种再保险业务属于合约分保业务,应当按照合约分保的要求进行管理。
保险公司应按照规定向银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在每年 4 月 30 日之前,要提交上一个会计年度的再保险经营管理情况。
1.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
包括分保费的收入情况、分出的保费情况、手续费情况以及摊回的情况、赔款情况以及摊回的情况。
直接保险公司需报送重大保险赔案及其再保险安排、摊回赔款等相关情况。其中,重大保险赔案指的是在某一次保险事故里,财产损失赔偿达到 5000 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达到 3000 万元以上的理赔案件。
经总精算师签署的各类准备金提取办法以及有关再保险业务的金额。
财产保险公司以比例再保险方式将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接受人的业务,除航空航天保险、核保险、石油保险、信用保险外,若该业务超过再保险分出人承保直接保险合同部分的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 50%,以及对管理该业务信用风险的相关措施。
巨灾风险的安排情况如下:包含巨灾风险的累积情况;还有巨灾风险自留额及其确定的方式;以及巨灾风险的再保险分出安排等相关情况。
再保险保费以及赔款的应收情况,包括余额、账龄结构和原因分析等;再保险保费以及赔款的应付情况,包括余额、账龄结构和原因分析等。特别要关注应收应付账龄超过 180 天的情况。
在每年的 6 月 30 日之前,需要提交本会计年度再保险安排的相关情况。
财产保险公司所采用的危险单位划分方法,以及每一个危险单位所允许的最大净自留额。
直接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安排情况如下:包括再保合约的增减情况;包括合约分保首席接受人或最大份额接受人的变化情况。
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注册地的保险监管机构依据当地法律所出具的关于其总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意见文件,或者是关于经营状况的意见文件,同时还有总公司对该分公司授权的承保权限以及自留保费的额度。
第三十七条规定,保险联合体需在每年 4 月 30 日之前进行相关报告。其一,要向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报告;其二,要对业务分析报告进行报告;其三,要对与境外再保险交易情况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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