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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权的定义、法律基础及具体内容解析

 2025年04月01日  阅读 3

摘要:法学界对租赁权有一定的定义,租赁权也被称作使用收益权。也就是说,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在租赁物交付之后,对租赁物享有的是为了使用收益目的而所必需的占有权,这是一个总称。房屋租赁存在的基础前提为租赁合同。在民事法律范畴中,合同通常是债权的象征。因为合同的基础关系...

法学界对租赁权有一定的定义,租赁权也被称作使用收益权。也就是说,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在租赁物交付之后,对租赁物享有的是为了使用收益目的而所必需的占有权,这是一个总称。

房屋租赁存在的基础前提为租赁合同。在民事法律范畴中,合同通常是债权的象征。因为合同的基础关系乃是债权的债务关系,然而这里的债权债务并非狭义的“债”。

租赁权的具体内容包含两个方面:其一为请求权,即请求出租人让租赁物保持在适租状态的权利;其二是能够占有租赁物,并对其进行使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房屋租赁看似与物相关,然而物权主要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在房屋租赁中,无论是物的归属方面,还是利用方面,都不存在实际的争议,原因在于租赁是房东将使用权出租给承租方,而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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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租赁权的最长期限

一般来说,房屋租赁的期限是有规定的,不能超过二十年。要是超过了二十年,那超过的部分就没有效力了。当租赁期限到了的时候,当事人是可以去续订租赁合同的。不过,约定的租赁期限从续订的那一天起,也不能超过二十年。另外,就算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去备案,也不会对合同的生效和效力产生影响。

二、留置权使用房屋租赁的条件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这是留置权成立以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并且,这种占有必须是合法的。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情况也是如此。如果出租方非法占有承租方的动产、财物,就不能产生留置权以及留置的后果。出租方合法占有出租方房屋内承租方的动产、财物的方式通常有以下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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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把约定的动产和财物转移给出租方,使出租方占有这些动产和财物(即“主动交付占有”);

房屋租赁期满或者依法提前解除、终止后,若承租方拖欠租金、水电气费,并且承租方逾期遗弃、滞留在租赁房屋内的动产和财物,此时出租方就会直接对这些动产和财物加以控制,将其转移占有(即滞留占有)。

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会责令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的动产、财物暂由出租方占有、控制甚至保管(这是一种司法确认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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