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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应执行党的决定,不执行会违反组织纪律及相应处分规定

 2025年04月01日  阅读 21

摘要: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不落实组织决定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针对不落实组织决定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并作出了处分规定。1.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组织决定《条例》第...

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不落实组织决定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针对不落实组织决定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并作出了处分规定。

1. 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组织决定

《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下级党组织存在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果情节严重,就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党章第十六条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倘若下级组织觉得上级组织的决定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不相符,那么它可以请求改变该决定。要是上级组织依旧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就必须予以执行,并且不能公开表达不同的意见,不过它有权向上一级组织进行报告。这是一项重要要求,关乎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增强党的战斗力,必须不折不扣地予以贯彻执行。如果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的决定,那么这就体现出其缺乏组织纪律性,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本条规定了下级党组织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情形。若党员个人有此类行为,需依据《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来追究其纪律责任。

2. 拒不执行组织人事决定

《条例》第七十九条分两款作出规定:其一,若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那么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其二,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若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就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章第三条规定,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是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在执纪监督过程中发现,有的党员和干部缺乏组织观念,他们不愿意离开熟悉的工作生活环境,所以不执行组织的调动决定;还有的党员和干部认为新的工作岗位、分工与原岗位、分工相比,工作挑战较大,因此不执行组织的分配、交流决定等。党组织作出的对党员、干部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是出于以党的事业为重以及从大局出发的考量。广大党员、干部在面对组织安排时,需强化大局意识,要正确看待进退留转的情况,并且要服从组织决定,绝对不能向组织提出要求、讲条件,也不能不服从组织的安排。

党员、干部在特殊时期或紧急状况下,若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可能会引发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会给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更严重的损害,正因如此,条例针对这种违纪情形规定了更重的处分档次。特殊时期或紧急状况指的是那些会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时期或情况,并且在这些时期或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来进行应对,这些时期或情况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社会安全事件等。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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