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于 1 月 4 日在北京发布消息。近期,中共中央把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印发了出来。同时,中共中央还发出了通知,要求各个地区以及各个部门都要认真地遵照执行。
通知表明,2004 年 9 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此条例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基于新的形势、任务以及要求,党中央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通知要求,广大党员要明确认识到义务和权利存在辩证统一的关系,并且要正确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同时,党员在行使权利时,必须以履行义务为基础,要担当起相应的责任,并且要遵守纪律。各级党组织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抓好学习宣传方面的事宜,开展经常性的党员义务与权利教育,切实履行党员权利保障的工作职责,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强化执行落实的力度,以此激励党员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对《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其作为巡视巡察的内容,促使《条例》的各项规定得以切实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过程中的重要情况以及相关建议,需及时向党中央进行报告。
《条例》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2004 年 9 月 9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对其进行了审议批准。2004 年 9 月 22 日,中共中央发布了相关内容。2020 年 11 月 30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对其进行了修订。2020 年 12 月 25 日,中共中央再次发布了该内容。
第一章总则
为坚持党的领导,需加强党的建设,要发扬党内民主,以保障党员权利,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员权利保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等重要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促使各级党组织落实和保障党员权利,激发广大党员的积极性等,增强党的创造力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等作出贡献。
第三条党员权利保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民主与集中相融合,一方面能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求党员依据党性原则来行使权利。
坚持义务与权利相统一,要切实将党章规定的义务履行到位,同时要正确地行使各项权利,并且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三)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坚持对党员权利进行充分且全面的保障,不断完善相关的权利保障措施,让权利行使的渠道更加畅通,进而增强工作的实际成效。
党组织要完善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机制。
党员应当强化党的观念与主体意识,把行使党章所规定的权利当作对党应尽的责任。要向党组织倾诉真话、吐露实话、道出心里话,要有敢于担当、敢于负责的精神,严格遵守纪律规矩,恰当行使权利。
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需要被追究。党组织要依据事实,以党章党规党纪作为准绳,对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党员权利的行使
第六条,党章规定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必须被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以及任何党员都不可以剥夺这些权利。预备党员除了不具备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外,其他方面享有和正式党员一样的权利。
党员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在党组织的其他党内事务。
党员享有接受党的教育培训的权利。党员有权提出教育培训方面的要求。党员可以参加党组织安排的集中学习教育。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安排的专题学习教育。党员有资格参加党组织安排的集中轮训。党员可以参加党组织安排的脱产培训。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安排的网络培训。
党员有党内参加讨论的权利。他们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与关于党的理论、政策的学习讨论,并且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也有权按照规定在党内参加有关重要决策和重要问题的讨论,还可以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征求意见等活动,从而能够反映真实情况,积极提出建议和计策。
党员在对党的基本理论进行讨论时,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员在对党的基本路线进行讨论时,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员在对党的基本方略进行讨论时,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党员有权在党组织巡视巡察、检查督查中,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
党员还有权向党组织反映对本人所在党组织、领导干部、其他党员的意见。党员提出的批评意见若以书面形式呈现,就应当依据规定送达被批评者或者相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利向党组织进行负责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揭发党的任何组织的违纪违法事实,也包括揭发任何党员的违纪违法事实。同时,党员还有权利提出处理、处分有违纪违法行为党组织的要求,以及提出处理、处分有违纪违法行为党员的要求。
党员进行批评时,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能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党员进行揭发时,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能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党员进行检举时,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能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党员提出处理要求时,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能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党员提出处分要求时,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能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并且,党员在进行这些行为时,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能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党员有在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的权利。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反映领导干部不称职的情况。党员还能负责地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领导干部的要求。
党员提出罢免或者撤换要求需保持严肃态度并承担责任,需依据组织原则,且要符合相关程序。
党员拥有党内表决权。他们有权依照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参与表决。并且在表决之前,能够了解相关情况。在讨论过程中,也可以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表决时,能够表示赞成,或者不赞成,亦或是弃权。
党员拥有党内选举权。党员有权参与党内选举。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的情况。党员有权要求改变候选人。党员有权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党员有权另选他人。
党员有党内被选举权,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党员拥有党内申辩权。他们有权依据事实情况,对被反映的自身问题向党组织作出说明和解释。在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自身进行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党员有权参加并且进行申辩。同时,其他党员能够为其作证和辩护。
第十六条,党员拥有在党内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倘若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存在不同意见,在坚决予以执行的基础上,有权向党组织表明自己要保留意见,同时还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进行反映。此外,党员有权依照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之时,或者在征求意见、进行干部选拔任用以及公示等过程中,提出不同的意见。
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
党员拥有党内请求权。当遇到重要问题且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时,有权依照规定程序,从本人所在党组织开始,依次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同时要求有关党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党员拥有党内申诉权。如果党组织给予本人处理、处分,或者作出鉴定、审查结论,本人对此不服,那么就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本人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诉,也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甚至有权向中央提出申诉。
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理不恰当,有权按规定程序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不当,有权按规定程序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党员认为党组织作出的鉴定不当,有权按规定程序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党员认为党组织作出的审查结论不当,有权按规定程序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党员拥有党内控告权。当他们的合法权益被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的党组织提出控告,也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控告,甚至有权向中央提出控告,并且要求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按照规定和纪律进行处理。
第三章保障措施
通过这样做,能够保障党员及时了解党内事务。
党的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把会议内容传达给党员;党的代表会议等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也要按照规定把会议内容传达给党员;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等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同样要按照规定把会议内容传达给党员。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进行通报。
党组织需按规定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相关文件的必备条件。若党员因缺少阅读能力或其他缘由而无法直接阅读文件,那么党组织应当依照规定把文件精神传达给他们。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各类会议,包括党员大会、党小组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组织生活会。同时,要开展谈心谈话活动,组织民主评议。通过这些方式,保障党员能够参加学习讨论和议事决策,并且可以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且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党组织要深入开展党的创新理论教育。党组织要加强党性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党组织要注重了解并掌握党员的学习需求。党组织要创新教育培训方式。党组织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科技、管理、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党组织要保证党员接受教育培训的学时和质量。
党组织在作出重要决议决定之前,需要通过调研、论证、咨询等方式,将党员意见充分征求过来,以此在党内凝聚起共识并且汇集智慧。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党内法规的研究制定过程中,应当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去征求党员的意见。党的地方组织以及基层组织在研究作出重要决议决定时,应当在本级组织所管辖的一定范围内征求党员的意见。通常情况下,若存在重大分歧,就应当先进行进一步的调查研究以及交换意见,之后再启动决策程序。
党组织要积极利用党的会议、报刊以及网站等途径,为党员参与党的理论和政策的讨论创造条件,让党员能够发表自己的认识体会,并且提出意见建议。同时,要注重对党员意见进行汇总研究,以此来加强和改进党的工作。下级党组织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组织党员参加相关讨论。
党组织要紧扣新时代党建工作的特点以及党员权利保障的要求,对保障党员权利的方法手段进行创新,从而为党员行使权利提供便捷的渠道。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需坚持民主集中制,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决定重要问题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表决。表决之前,应当充分地进行讨论和酝酿。同时,表决的情况以及不同的意见和其理由,都应当如实地进行记录。
党组织应当支持并鼓励党员提出对党的工作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并且对其进行研究。如果建议和倡议合理,就予以采纳。如果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应当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
党组织应当支持和保护向组织讲真话、报实情的党员,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的意见。对于那些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他们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能对他们进行歧视或者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他们进行批评、帮助和教育。
党组织应当健全相关制度,以支持和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能加强与基层党员的联系。党代表大会代表要了解和反映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听取党员对其履职的意见。领导干部应当切实执行直接联系党员制度,深入到实际当中,深入到基层里,主动去听取党员的意见和诉求,并且及时回应党员的关切。
党组织在进行选举时,应当严格地执行选举的制度规则。这样做能够充分地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党的任何组织不能以任何形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地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不得阻止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能以任何方式去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党员被依法采取留置措施或被逮捕后,党组织需按照管理权限暂停其表决权、选举权以及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倘若依据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具备恢复其党员权利的条件,那么就应当及时对其党员权利予以恢复。
党员处于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时,不具备表决权。党员处于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时,不具备选举权。党员处于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时,不具备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若确实有悔改表现,那么到了期满之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
党员若被停止党籍,那么其党员权利也会相应停止。对于那些被停止党籍的党员,倘若符合一定条件,就能够依照规定的程序来恢复党籍以及党员权利。
党组织在巡视巡察以及检查督查的过程中,能够通过单独进行谈话的方式,也可以召开座谈会,还能进行调查研究,同时受理来信来访等,以此来广泛地收集党员的意见建议,并且广泛地听取党员的意见建议。
党组织若被巡视巡察、检查督查,就应当保障党员反映意见的权利,并且不能妨碍党员反映问题以及提出建议。
党组织应当严格落实党内民主监督的各项制度,让监督渠道保持畅通。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展现出斗争精神,促使党员能够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以及不正之风进行斗争。对于党员所提出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等行为,还有党员提出的有关处理、处分以及罢免、撤换的要求,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且恰当进行处理,并且要给予负责的答复。
党组织需保障检举控告人的权益,对其信息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务必严格保密,严禁把检举控告材料转交给被检举控告的组织和人员。提倡并鼓励进行实名检举控告,对于实名检举控告会优先办理、优先处置,会告知受理情况并反馈处理结果;倘若检举控告的是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且经查证属实,就应当给予表扬。
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不准对党员检举控告和反映的问题隐瞒不报、拖延不办。组织和个人不准打击报复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党员,不准擅自进行追查,不准采取调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
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要把党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而出现的失误错误,与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的失误错误,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而产生的无意过失,跟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要正确把握党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所具有的性质以及带来的影响,给予符合实际情况、秉持客观态度且公正的处理,以此来保护党员勇于担当、积极作为的积极性。
党组织应当依规依纪严肃处理诬告陷害行为。经核查认定党员受到失实检举控告且确有必要澄清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
在对党员进行监督执纪时,要充分保障党员权利。需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不能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手段、措施。对于党员本人的说明和申辩,以及其他党员所作的证明和辩护,应当认真去听取,如实进行记录,及时予以核实。合理的就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地进行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处理、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材料需同本人见面。处理、处分的决定要向本人宣布,并且要写明党员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相关内容。事实材料和决定应当由本人签署意见,若本人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就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党组织需对受到处理、处分的党员进行跟踪回访。要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自身错误并加以改正,让他们能够放下包袱,以积极的态度投入工作。对于那些影响期满且表现良好的党员,倘若符合相关条件,就应当正常使用他们。
党组织应当认真对待党员的申诉,并且给予负责任的答复。党组织对于党员的申诉,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和复查,不能扣压。如果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那么可以直接进行复议、复查,也可以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经复议、复查或审查决定后,若案件全部或部分被纠正,那么需重新作出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若处理正确但本人拒不接受,应给予批评教育;若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有关党组织应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且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党员提出的意见,这些意见是党员针对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理、处分或者鉴定、审查结论而提出的。
这些党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流动党员行使党员权利。
党组织应当关心党员在思想、工作、学习以及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并且做好党内关怀帮扶工作。党组织对于党员所提出的请求,应当及时进行受理。对于那些合理合规的请求,应当及时予以解决。而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请求,应当向党员说明相关情况。如果请求不属于党组织的职责范围,党组织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
第四章职责任务和责任追究
党委(党组)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要对党员权利保障工作进行领导,并且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党内法规和制度措施。需明确同级纪委、党的工作机关、直属单位以及相当于这一层级的党组(党委)的相关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相关职责,及时找出并纠正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党内法规和政策要求,经常开展党员义务和权利教育,从而引导广大党员增强责任意识,正确行使权利。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有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它要加强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党员权利保障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受理和处置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还要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并且,对侵犯党员权利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处理、处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处分建议。
从而为保障党员权利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一旦发现党员权利受到侵犯,要及时处理或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从而营造党员积极行使权利的良好氛围。
领导干部要模范地遵守并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同时要支持和鼓励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各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加强对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调查研究,还要推进相关机制建设,以推动解决突出问题,并且要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党组织有下列侵犯党员权利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领导干部有下列侵犯党员权利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内事务,侵犯党员知情权;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党内民主进行压制和破坏,违规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在民主推荐等工作中,违背组织原则,采用强迫手段妨碍党员自主行使权利;在民主测评等工作中,违背组织原则,采用威胁手段妨碍党员自主行使权利;在民主评议等工作中,违背组织原则,采用欺骗手段妨碍党员自主行使权利;在考核考察等工作中,违背组织原则,采用拉拢手段妨碍党员自主行使权利;在党内选举等工作中,违背组织原则,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碍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
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控告、申辩、作证、辩护、申诉等正常行使权利的行为被追究,或者采取阻挠、压制、打击报复等措施来妨碍党员正常行使权利。
(五)泄露揭发、检举、控告等应当保密的信息;
(六)违规违法使用审查调查措施,侵犯党员合法权益;
党员正常行使权利的诉求,相关方面消极应付,或者推诿扯皮;对于能够依据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解决的诉求,却不及时予以解决。
(八)其他侵犯党员权利的情形。
党员在行使权利时不正确,对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害,若有以下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就应当按照党的纪律和规矩来追究其责任:
公开地发表那些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一致的观点和意见。
不按照组织原则与程序去进行批评、揭发、检举、控告等行为,也不提出处理、处分、罢免、撤换的要求,同时不能随意进行扩散和传播。
制作网络信息或者其他信息,且这些信息违反党的纪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发布此类违反规定的网络信息或者其他信息;传播违反党的纪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网络信息或者其他信息。
(四)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诬告陷害;
(五)其他不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行为。
对于存在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有责任责令其进行改正。如果情节较为严重,那么就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来追究其纪律责任。
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能够采取一些方式给予处理。比如责令该党员停止侵权行为,责令其赔礼道歉。同时,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处理方式。如果情节较重,就按照规定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以及党纪处分。
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规定。他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这样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或者党的工作机关予以问责。
第四十九条,若有党员因侵犯党员权利而受到党纪追究,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失责被问责,当需要给予其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将此情况通报相关单位,由相关单位依法进行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倘若构成犯罪,那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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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员享有13项权利你知道有哪些吗?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具有夯实党员权利保障制度基础这一亮点。该条例对于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方面进行了强化和巩固,为党员权利的更好行使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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