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进行了部分修改,该修改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获得通过。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党依据自身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方式组织起来,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包含以下方面:
党员个人需服从党的组织,少数要服从多数,下级组织应当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以及全体党员都要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了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之外,都由选举产生;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了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之外,也都由选举产生。
党的最高领导机关为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以及由其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其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需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且要向其报告工作。
党的上级组织需时常倾听下级组织以及党员群众的意见,并且要及时处理他们所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一方面要向上级组织进行请示和汇报工作,另一方面也要独自且负责地解决自身职责范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相互传达情报,彼此给予支持以及进行监督。党的各级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让党员能够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并且参与其中。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这样一种制度,即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但凡属于重大问题,都要依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然后作出决定。同时,委员会的成员要依据集体的决定以及自身的分工,切实地履行自己所应承担的职责。
党不允许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确保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在党和人民的监督范围之内,同时要维护所有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望。
也可以先通过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从而产生候选人名单,之后再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知晓候选人情况的权利,有要求变更候选人的权利,有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形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某个人,也不能强迫选举人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出现违反党章的情形,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经过调查核实后,应当作出选举无效的决定,并采取相应措施,此决定需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进行审查批准,之后正式宣布执行;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若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同样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然后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也会召集代表会议,以对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决定。并且,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是由召集此代表会议的委员会予以决定的。
撤销党的原有组织时,也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若上级党的组织觉得有必要,便可以对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进行调动或者指派。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党的中央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在一届任期内,要对所管理的地方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在一届任期内,也要对所管理的地方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党的中央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在一届任期内,需对所管理的部门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在一届任期内,同样要对所管理的部门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党的中央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在一届任期内,得对所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在一届任期内,必须对所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
中央的一些部委以及国家机关部门的党组(党委)依据工作的需求,展开巡视工作。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在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通常情况下会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确保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其职权。但凡属于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若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应进行干预。
第十六条,对于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具备作出决定的权力。各部门的党组织以及各地方的党组织,能够向中央提出相关建议,然而却不可以擅自作出决定,也不可以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一定要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如果下级组织觉得上级组织的决定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不相符,那么可以提出请求要求改变;倘若上级组织依旧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就必须执行,并且不能公开表达不同的意见,不过它有权利向更上一级的组织进行报告。
这些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要宣传党的决议。
党组织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决定重要问题时,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认真对待并加以考虑。当对重要问题产生争论时,如果双方人数较为接近,除了在紧急状况下必须依照多数意见执行之外,应当暂时停止作出决定,接着进行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彼此交换意见,然后在下一次进行表决;在特殊的情形下,也可以将争论的情况向上级组织进行报告,请求其作出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时,若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就必须提交所在党组织进行讨论决定,或者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管其职务高低,都不能独自决定重大问题;倘若遇到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那么事后要立刻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进行个人专断,也不允许将个人置于组织之上。
党的基层组织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组织工作等各项工作,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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