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理念始于 19 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社区矫正是一种行刑方式,它与监禁矫正相对。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安置在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负责,同时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进行。在判决、裁定或决定所确定的期限内,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这是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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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刑与社区矫正的关系
杨永芳律师解答:
刑法修正案 8 出台后,管制的执行主体发生了变化,从原来的公安机关变为了社区矫正。各司法所或司法局设立了社区矫正部门,该部门主管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人员的执行工作。
管制的期限是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时,能够依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在执行期间同时作出禁止犯罪分子从事特定活动的规定,也可以规定禁止其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还可以规定禁止其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情况,会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进行处罚。
杨永芳律师补充:
社区矫正的负责主体是明确的,为司法行政部门。警察、法庭、监狱属于国家机器。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主要由以下三部分人构成:其一,是借调的监狱警察或者原戒毒警察;其二,是公务员;其三,是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倘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全部由社会力量组成,而没有公务人员,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将会难以进行具体的实施。社区矫正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一种方式,一方面能让服刑人员得到有效监管,能改变人们对服刑人员的“标签”式看法,让社会变得更公正、更和谐;另一方面,它通过弱化监狱的封闭性,放宽罪犯的自由度,增加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回归社会,摆脱犯罪“标签”的影响,让他(她)能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可见,社区矫正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同时,它更重要的作用是满足了罪犯再社会化的需求以及实现自我发展的需求。
杨永芳律师总结道:社区矫正具有一定的刑法惩罚性。然而,它与一般的刑罚存在差异,它是在恢复性司法指导下的刑罚理念。这种理念注重的是罪犯的再社会化。所以,从社区矫正的法律价值和正义取向来看,它是以惩罚作为基础,以矫正(恢复)为主要内容的刑罚制度。应当通过平衡上述利益冲突,来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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