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保险诉讼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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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 年修正)》的相关规定,残疾赔偿金是依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来进行计算的。同时,伤残等级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所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来予以确定的。本期推送的内容是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2024 版),欢迎大家进行收藏、转发以及分享。【如果没有获得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对其进行转载】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1范围
本标准明确了人身损害误工期的评定原则、方法和内容,同时也规定了护理期的评定原则、方法和内容,还规定了营养期的评定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可用于人身伤害等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评定,包括受伤人员在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情形下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 loss of time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与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状态(也就是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者达到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护理期
人体损伤之后,在医疗或者进行功能康复的这段期间,生活自理存在困难,全部或者部分都需要他人给予帮助的时间。
2.3营养期
人体受到损伤之后,需要补充一些必要的营养物质。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提高治疗的质量,同时也可以加快损伤康复所需要的时间。
2.4评定
运用专门知识去评价并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也就是 2.1;运用专门知识去评价并确定人身损害护理期,也就是 2.2;运用专门知识去评价并确定人身损害营养期,也就是 2.3。
2.5评定意见
这些判断综合起来就是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总则
3.1目的
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需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这些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还有损伤后的并发症以及后遗症等。同时要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对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然后进行综合评定。具体内容可见附录 A、附录 B。
3.3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导致的损伤为准,或者以外伤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后,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
4 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S00.002]
4.1.1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骨膜下血肿。
通常来讲:误工的时间在 15 日到 30 日之间;护理的时间为 1 日到 7 日;营养的时间是 1 日到 7 日。
需进行穿刺抽血或者加压包扎。这种情况下,会导致误工 30 至 60 日,护理 1 至 15 日,营养 7 至 15 日。
4.2头皮创[S01.001]
营养 1 至 7 日
钝器创口长度若大于 6 厘米,锐器创口长度若大于 8 厘米,那么误工时间为 45 至 60 日,护理时间为 1 至 7 日,营养时间为 7 至 15 日。
4.3头皮撕脱伤[S08.051]
撕脱面积小于或等于 20 平方厘米时:误工的天数在 60 到 90 日之间;护理的天数为 7 到 15 日;营养的天数是 15 到 20 日。
撕脱面积大于 20 平方厘米时:误工的时间为 90 至 120 日;护理的时间为 15 至 60 日;营养的时间为 20 至 60 日。
4.4头皮缺损
头皮缺损在 10 cm² 及以下时:误工的时间为 30 至 60 日;护理的时间为 7 至 15 日;营养的时间为 15 至 20 日。
头皮缺损大于 10 平方厘米时:误工的时间在 60 日到 120 日之间;护理的时间在 15 日到 90 日之间;营养的时间在 20 日到 60 日之间。
颅盖骨存在骨折情况,其编码为 S02.902(颅骨开放性骨折的编码是 S02.911)
单纯线状骨折的误工时间为 30 至 60 日;护理时间为 15 至 20 日;营养时间为 20 至 30 日。
4.5.2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折:
非手术修复的情况下,误工时间为 90 至 120 日,护理期和营养期可以依据临床治疗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手术进行修复,在此期间会有误工情况,误工时间为 120 至 150 日。护理期和营养期可以依据临床的治疗情况来进行确定。
4.6颅底骨折[S02.101]
单纯颅底骨折的误工时间为 60 至 90 日;护理时间为 15 至 20 日;营养时间为 20 至 30 日。
伴有脑脊液漏和/或神经损伤时:误工的时间为 90 至 120 日;护理的时间为 30 至 60 日;营养的时间为 30 至 60 日。
4.6.3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闭合型颅脑损伤[S06]
4.7.1轻型:误工30~45日,原则上不考虑护理、营养。
中型情况如下:误工的时间在 90 日到 180 日之间;护理的时间在 30 日到 60 日之间;营养的时间在 30 日到 60 日之间。
4.7.3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4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8开放型颅脑损伤[S06]
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时:误工的时间为 30 至 90 日;护理的时间为 20 至 30 日;营养的时间为 30 至 60 日。
4.8.2伴有神经系统体征: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T90.552]
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T90.552]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者,原则上,误工期可以在原损伤条款规定的时间基础上加 90 日,并且上限可以到评残前一日结束;营养期与原损伤的条款相同;护理期则根据临床情况来确定。
5 面部损伤
5.1眼部损伤[S05]
5.1.1眼睑损伤:
a)眼睑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眼睑裂伤会导致误工时间在 20 到 30 日之间;护理时间为 1 到 7 日;营养时间为 1 到 7 日。
合并眼睑闭合不全或上睑下垂的情况:误工时间为 30 至 90 日;护理时间为 7 至 20 日;营养时间为 7 至 15 日。
行眼睑内手术治疗时,误工时间为 90 至 120 日;行眼睑外翻手术治疗时,误工时间也为 90 至 120 日。护理眼睑内手术时需 20 至 30 日;护理眼睑外翻手术时也需 20 至 30 日。营养眼睑内手术需 30 至 45 日;营养眼睑外翻手术也需 30 至 45 日。
眼肌损伤的误工时间为 30 至 90 日;护理时间为 15 至 30 日;营养时间为 7 至 15 日。
5,1.3泪器损伤[S05.852]:
泪腺损伤:误工 30 至 45 日,护理 7 至 15 日,营养 1 至 7 日;
b)鼻泪管损伤:
非手术治疗的情况如下:误工时间在 30 日到 45 日之间;护理时间为 7 日到 15 日;营养时间为 7 日到 15 日。
2)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4结膜损伤[S05.302]:
a)出血或充血: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睑球粘连且伴有眼球运动障碍,误工的时间为 45 至 60 日,护理的时间为 30 至 45 日,营养的时间为 15 至 30 日。
c)双眼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5角膜损伤[S05.803]:
a)无后遗症: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行角膜移植术的话,误工时间在 60 日到 120 日之间,护理时间是 30 日到 60 日,营养时间为 30 日到 45 日。
5.1.6虹膜睫状体损伤[S05.855]:
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的时间为 30 至 60 日;护理的时间为 7 至 15 日;营养的时间为 7 至 15 日。
外伤性瞳孔散大或虹膜根部离断:误工的时间为 30 至 60 日;护理的时间为 7 至 15 日;营养的时间为 7 至 15 日。
c) 关于前房出血的情况:会导致误工 30 至 60 日,护理需要 15 至 30 日,营养也需 15 至 30 日;而如果是因为出血导致了角膜血染:则会误工 60 至 90 日,护理为 30 至 45 日,营养同样是 30 至 45 日。
d)睫状体脱离[S05.208]: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7巩膜裂伤[S05.856]:
单纯巩膜裂伤的情况如下:误工时间为 45 至 60 日;护理时间为 20 至 45 日;营养时间为 20 至 45 日。
伴眼内容物脱出的情况:误工的时间为 120 至 180 日;护理的时间为 45 至 60 日;营养的时间为 30 至 60 日。
5.1.8晶状体损伤[S05.853]:
晶状体脱位[S05.953],其误工时间为 60 至 90 日,护理时间为 15 至 30 日,营养时间为 7 至 15 日。
外伤性白内障:误工的时间为 60 至 120 日;护理的时间为 15 到 30 日;营养的时间为 7 至 15 日。
白内障手术治疗方面,误工时间为 120 至 150 日;护理时间是 15 至 45 日;营养时间为 15 至 45 日。
5.1.9玻璃体损伤[S05.951]:
玻璃体出血会导致误工时间在 30 至 60 日之间,护理时间为 15 至 30 日,营养时间也是 15 至 30 日。
玻璃体切割术会导致误工时间在 120 日到 180 日之间;护理时间为 15 日到 45 日;营养时间也是 15 日到 45 日。
5.1.10眼底损伤:
视网膜震荡、出血[S05.804]:误工时间为 15 至 30 日,通常不需要护理和营养。若损伤较为严重,在治疗期间则需考虑护理和营养。
b)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黄斑裂孔的情况如下:误工时间在 30 日到 90 日之间;护理时间为 30 日到 45 日;营养时间是 30 日到 45 日。
外伤性视网膜病变的误工时间为 90 至 120 日;护理时间为 30 至 45 日;营养时间为 30 至 45 日。
视神经损伤[S04.001],其误工时间为 90 至 120 日;护理时间为 30 至 45 日;营养时间为 30 至 45 日。
眼球摘除[16.491]:误工的时间是 30 至 60 日;护理的时间是 15 至 20 日;营养的时间是 15 至 20 日。
外伤性青光眼:误工时间为 30 日至 180 日。护理和营养的情况需根据临床治疗来确定。
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分别对应编码 H44.102、H44.003:误工时间为 90 至 180 日;护理时间为 45 至 60 日;营养时间为 60 至 90 日。
眼球后出现血肿时:误工的时间为 45 至 60 日;护理和营养的情况需根据临床的治疗状况来确定。
眼球内有异物或者眼眶内有异物,其编码为[S05.501、S05.401],具体情况需根据临床治疗来确定。
5.1.17眶壁骨折[S02.801]:
非手术治疗的情况下,误工时间为 60 至 90 日,护理时间是 15 至 30 日,营养时间在 30 至 45 日。
b)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耳部损伤[S09.903]
5.2.1耳廓损伤[S09.906]:
耳廓血肿会导致误工 15 至 20 日,护理 1 至 7 日,营养 1 至 15 日。
耳廓有撕裂创和切割伤的情况:误工的时间在 15 日到 30 日之间;护理的时间为 7 日到 15 日;营养的时间是 7 日到 15 日。
耳廓部分离断时,误工时间为 15 至 30 日;耳廓全部离断时,误工时间也为 15 至 30 日。护理方面,耳廓部分离断需 7 至 15 日,耳廓全部离断同样需 7 至 15 日。营养方面,耳廓部分离断要 7 至 15 日,耳廓全部离断也需 7 至 15 日。
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的时间为 45 至 60 日;护理和营养的情况需根据临床治疗来确定。
5.2.2外耳道损伤:
a)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将乳突损伤与下颌骨损伤进行合并:其误工时间为 90 至 120 日,护理时间为 45 至 60 日,营养时间为 45 至 60 日。
5.2.3鼓膜穿孔[S09.251]:
a)自行愈合: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手术修补术会导致误工 30 至 90 日,护理时间为 1 至 7 日,营养时间也是 1 至 7 日。
5.2.4听骨链损伤:
听小骨脱位、骨折会导致误工 30 至 60 日,护理和营养的情况需根据临床治疗来确定。
手术治疗方面,误工时间为 90 日至 120 日。护理和营养的情况需根据临床治疗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5.2.5内耳损伤:
迷路震荡的情况是,误工时间为 60 至 90 日,护理时间是 7 至 15 日,营养时间为 7 至 15 日。
b)内耳窗膜出现破裂的情况:导致误工的时间为 90 至 120 日;需要护理的时间为 30 至 60 日;需要营养补充的时间为 15 至 30 日。
5.3鼻部损伤[S09.901]
鼻部皮肤有创,创型为[S01.201]。误工时间在 15 至 30 日之间,不需要护理,营养补充时间为 1 至 7 日。
鼻翼缺损的误工时间为 60 至 90 日;护理时间为 7 至 30 日;营养时间为 7 至 15 日。
鼻骨骨折包括 S02.201(鼻骨开放性骨折为 S02.211)
a)线状骨折: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b)对于粉碎性骨折且采用手术治疗的情况:误工时间在 30 日至 60 日之间;护理时间为 20 日至 30 日;营养时间为 20 日至 30 日。
鼻窦损伤,编码为[S02.811]。其误工时间为 60 至 90 日;护理时间为 1 至 7 日;营养时间为 7 至 15 日。
5.4颌面部、口腔损伤
颌面部皮肤有擦伤和挫伤,编码为[S00.859]。误工的时间是 15 到 20 日。不需要护理。营养方面需要 1 到 7 日。
5.4.2颌面部皮肤创[S01.801]:
创口长度单条若小于或等于 3.5 厘米,或者累计小于或等于 5 厘米时:误工的天数为 15 至 30 日;护理的天数为 1 至 7 日;营养的天数为 1 至 7 日。
b)创口长度单条若大于 3.5 厘米,或者累计大于 5 厘米:误工的时间为 20 至 45 日,护理的时间为 1 至 7 日,营养的时间为 7 至 15 日;
颌面部有穿通伤,误工的时间在 30 日到 60 日之间,护理的时间是 1 日到 7 日,营养的时间为 7 日到 15 日。
上颌骨骨折为 S02.403,下颌骨骨折为 S02.602 。
单纯线状骨折的误工时间为 60 至 90 日;护理时间为 15 至 30 日;营养时间为 30 至 60 日。
b)粉碎性骨折:误工的时间在 90 日到 120 日之间;护理的时间为 30 日;营养的时间在 60 日到 90 日之间。
颧骨骨折,其编码为 S02.402;颧弓骨折,其编码为 S02.401。
单纯线状骨折的情况如下:误工时间为 60 日;护理时间在 15 日至 30 日之间;营养时间在 20 日至 30 日之间。
粉碎性骨折:误工的时间为 120 日;护理的时间在 20 日到 30 日之间;营养的时间在 30 日到 60 日之间。
牙槽骨骨折[S02.802]的情况如下:误工时间在 30 日至 60 日之间;护理时间为 7 日至 15 日;营养时间在 15 日至 30 日之间。
5.4.6牙齿损伤:
牙齿出现脱落或者折断的情况(对应编码为 S03.251、S02.5151):会导致误工 30 至 45 日,护理 1 至 7 日,营养 15 至 30 日;
复位固定后,误工时间为 60 至 90 日;护理时间为 7 至 15 日;营养时间为 30 至 45 日。
颞颌关节损伤包括颌关节单纯脱位(S03.051)、颌关节哆开性脱位(S03.052)、颞下颌关节脱位(S03.053)、颞下颌(关节)(韧带)扭伤(S03.452)。此类损伤误工 60 至 90 日,护理 7 至 15 日,营养 20 至 30 日。
舌损伤的情况为[S09.952]:误工的时间是 30 至 90 日;护理的时间是 1 至 7 日;营养的时间是 15 至 30 日。
腮腺损伤的误工时间为 30 至 120 日;护理时间为 7 至 15 日;营养时间为 7 至 20 日。
面神经损伤[S04.501]时:误工的时间为 90 至 120 日;护理的时间为 7 至 30 日;营养的时间为 7 至 30 日。
三叉神经损伤[S04.351]:误工的时间为 120 至 150 日;护理的时间为 7 至 30 日;营养的时间为 7 至 30 日。
6 颈部损伤
6.1颈部皮肤创[S11.05、S11.901]
误工15~6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6.2咽部损伤[S11.251]
误工20~30日,护理7~20日,营养7~20日。
6.3喉损伤[S19.851]
喉挫伤且没有软骨骨折的情况:误工的时间是 7 到 15 日,不需要护理,也不需要营养。
喉切割伤:误工的时间为 30 日至 60 日;护理和营养的情况需根据临床治疗来确定。
喉损伤且伴有软骨骨折时:误工的时间为 60 至 90 日;护理以及营养方面的情况,需根据临床治疗的实际情形来确定。
喉烫伤或烧灼伤会导致误工时间为 90 至 180 日,护理和营养的情况需根据临床治疗来确定。
甲状腺有损伤情况,包括甲状腺开放性伤口(S11.151)以及甲状腺区的扭伤和劳损(S13.551)。
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时:误工的时间为 45 至 60 日;护理的时间为 15 至 30 日;营养的时间为 15 至 30 日。
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时,误工的时间为 90 至 120 日。护理和营养的情况需根据临床治疗来确定。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时,误工的天数为 150 至 180 日,护理和营养的情况需根据临床治疗来确定。
伴有喉返神经损伤时:误工的时间为 150 至 180 日;护理和营养的情况需根据临床治疗来确定。
6.5甲状旁腺损伤
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时:误工的时间为 45 至 60 日;护理的时间为 15 至 30 日;营养的时间为 15 至 30 日。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时,误工时间为 90 至 120 日,护理和营养方面需根据临床治疗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甲状旁腺功能出现重度损伤。这种情况下,误工时间为 150 至 180 日。护理和营养的情况需根据临床治疗来确定。
7胸部损伤
7.1胸部软组织损伤
擦伤/挫伤的编码为[S20.802/S20.201]。这种情况误工时间为 15 至 30 日,不需要护理,营养补充时间为 1 至 7 日。
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 20 厘米时,即[S21.901]的情况:误工的天数为 15 至 30 日;护理的天数为 1 至 7 日;营养的天数为 1 至 15 日。
皮肤创长度若大于 20 厘米[S21.901],则误工时间为 30 至 60 日,护理时间为 1 至 15 日,营养时间为 15 至 30 日。
胸壁有异物存留(S21.952)。误工的时间在 30 日到 60 日之间。护理的时间为 1 日到 15 日。营养的时间是 15 日到 30 日。
7.2肋骨骨折[S22.301]
一处骨折,误工的时间在 30 日到 40 日之间,护理的时间为 7 日到 15 日,营养的时间是 15 日到 30 日。
多根骨折时误工 60 至 120 日;多根骨折时护理 30 至 60 日;多根骨折时营养 30 至 60 日;多处骨折时误工 60 至 120 日;多处骨折时护理 30 至 60 日;多处骨折时营养 30 至 60 日。
7.3胸骨骨折[S22.201]
误工6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7.4气胸[S27.001、S27.011]
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的情况:误工时间为 15 至 30 日;护理时间为 7 至 15 日;营养时间为 7 至 15 日。
7.4.2 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的情况):误工的时间为 30 至 90 日;护理的时间为 15 至 30 日;营养的时间为 15 至 30 日。
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时):误工的时间是 90 至 120 日,护理的时间是 30 至 45 日,营养的时间是 30 至 45 日。
7.5血胸[S27.101]
小量(胸腔积血 500 mL 以下)的情况:误工的时间是 30 至 60 日;护理的时间是 7 至 15 日;营养的时间是 7 至 15 日。
7.5.2 中量的情况(胸腔积血 500 毫升至 1500 毫升):会导致误工 60 日到 90 日,需要护理 15 日到 30 日,还需要营养 15 日到 30 日。
7.5.3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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