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激励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在我省校园体育竞赛中拼搏,恪守公平竞赛的体育道德及展现良好精神风貌。依据《陕西省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陕学体[2015]6 号),制定我省学生体育竞赛“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全省各类体育竞赛运动队符合参赛《规程》要求,运动员符合参赛《规程》要求,教练员符合参赛《规程》要求,裁判员符合参赛《规程》要求。
二、评选条件
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要做到遵守大会各项规定,同时也要自觉维护大会秩序。
严格执行与各类学生体育竞赛相关的规定。
运动队能够树立起这样的意识:自觉遵守公正竞赛、公平竞争的原则。同时,运动队能够自觉加强对教练员、运动员的教育和管理。
树立良好的赛风赛纪,要服从大会的安排,要听从指挥,并且要严格遵守各项目的竞赛要求。
运动员能够做到认真遵守赛场纪律,他们的比赛作风端正。同时,运动员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在比赛里,运动员勇于进取,顽强拼搏,胜了不骄傲,败了不气馁,从而体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
教练员能够遵守《教练员岗位职责》,他们会忠于职守,做到遵纪守法。同时,他们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并且拥有良好的体育道德以及献身精神。
裁判员不能搞不正之风。
在各项目竞赛阶段中,若出现以下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就会取消运动队、运动员和教练员的评选资格:
采用违纪违法的手段,向运动员、教练员以及裁判员、组委会工作人员进行行贿等行为,以谋求不正当的利益,并且这些行为被查实了。
2、罢赛及扰乱赛场秩序;
辱骂裁判员的,视情节追加进一步处罚;殴打裁判员的,视情节追加进一步处罚;辱骂大会工作人员的,视情节追加进一步处罚;殴打大会工作人员的,视情节追加进一步处罚。
4、拒绝领奖;
5、在赛前、赛中、赛后出现安全事故的;
6、兴奋剂违规事件;
7、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运动队通报批评:
(1)在参赛运动员资格问题上弄虚作假;
(2)违背体育道德行为,进行虚假交易比赛;
(3)扰乱赛场秩序且情节严重;
(4)干扰裁判员正常执裁且行为恶劣。
8、其它被认定应当取消评选资格。
在各竞赛阶段中,出现以下几类行为中的任何一类,就取消裁判员的评选资格:
在赛区工作期间,违反执法回避制度,不遵守赛区纪律,或者在重要比赛中出现严重漏判、错判。
2、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
三、评选办法
运动队的评选工作由各项目组委会负责。各项目组委会需结合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评选工作机构。各运动队可根据实际情况推选具备条件的运动员和教练员。裁判员的评选工作也由各项目组委会负责。各项目组委会应结合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评选工作机构。各裁判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推选具备条件的裁判员。经评选机构汇总审核后,将相关人员报组委会审定。
评选工作需注意将赛场表现与平时表现相结合,把运动技术水平和赛场作风相结合。这样做有利于代表队之间的团结,也有利于运动员之间的团结,同时能够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共同提升。
(三)评选结果原则上在本项目最后一天比赛结束后公布。
四、评选名额
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代表团,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员,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教练员,评选优秀裁判员奖项。
按照评选条件的规定,各项目竞赛委员会要依据组委会的要求、项目特点以及具体情况来确定评选名额。其中,“体育道德风尚奖代表团”是按照报名代表团总数的 20%进行评选;“优秀运动员”是按照各代表团运动员人数的 10%进行评选;“优秀教练员”是按照各代表团教练员总数的 20%进行评选;“优秀裁判员”是按照各项目裁判员人数的 20%进行评选。
五、奖励办法
(一)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代表队,授予牌匾;
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将被授予证书,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教练员将被授予证书,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裁判员将被授予证书。
六、本办法最终解释权为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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