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对外投资管理,需规范投资行为,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且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即“校国资委”)行使学校所有者的权利,针对投资单位(包括学校、课题组或个人)所申报的对外投资项目,形成相应的决策意见,然后上报给校长办公会进行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国资办”)承担着对申报的投资项目进行材料审核、项目报批以及办理手续等工作。计财处、国资设备处、审计处、监察处和资产经营公司一同负责对外投资收益的管理。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学校的独资经营性公司,其职责是负责学校对外投资股权的经营与管理。学校的对外投资指的是学校把各种资产以入股或者出让的形式注入到产权清晰的企业当中,其目的是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以及发挥资产的效益,这属于一种经济行为。学校用于对外投资的资产需产权清晰,要经过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且需按规定程序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报批手续。4. 严禁进行股票投资以及其他具有风险性的债券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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