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的管理,对房屋租赁市场秩序进行维护,确保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把自己拥有所有权、合法使用权或者管理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去使用。承租人要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且在租赁关系结束时把房屋返还给出租人。
市、县(区)的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承担着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建立房屋租赁联合管理机制。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自身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管理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屋租赁应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租赁登记和信息采集
第七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和信息采集制度。
房屋租赁当事人需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的 30 天内,拿着以下材料前往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者进行信息采集。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
(二)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或其他合法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
(五)房屋转租的,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或证件。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接到租赁当事人申请材料后,要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若符合本办法规定,就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信息采集证明,同时将相关情况定期通报给税务部门。要是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把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告知当事人。
房屋租赁需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在房屋租赁活动里,当事人应当把真实身份信息提供出来。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信息采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用途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
则不得出租给人员居住。
信息采集证明也是房屋租赁管理的有效凭证,同样可作为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合法凭证。
禁止转让信息采集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若发生变更或终止,当事人就应当及时前往市、县(区)的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以及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金,就是承租人实际支付的租金。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以及信息采集的过程中,应当如实地申报租赁价格。
第十三条,出租人的房屋出租收入需要依法缴纳税款。税款的征收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同时税务部门也可以委托那些具备相关条件的部门来代为征收税款。
第三章 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签订租赁合同。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前,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向对方展示身份证明以及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等能够证明身份信息和房屋产权归属的材料,并且有责任配合对方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查询、核实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房屋租赁活动中若产生纠纷,当事人有两种解决方式。其一,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解决;其二,可由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进行调解。若协商或调解都未能达成结果,那么就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出租人出租房屋需遵守法律、法规。要确保自身对出租房屋合法拥有所有权,或者拥有使用权,又或者拥有管理权。同时,出租房屋还需符合建筑部门以及应急管理等部门对于安全要求的标准。
出租住房的居住面积(也就是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使用面积),人均不得低于 5 平方米。不过,如果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话,则除外。并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就按照其规定执行。
承租人需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在收取租金时,应当前往税务部门开具统一印制的发票。如果出租人不提供发票,那么承租人便可以拒绝支付租金。
在房屋租赁的期限之内,出租人需要全面履行合同,承租人也需要全面履行合同,并且双方都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也不得单方面降低租金。
出租人有权利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状况进行监督,并且要负责对房屋及其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以此来保证房屋的安全;然而,出租人不能干扰或者妨碍承租人正常且合理地使用房屋。
承租人应当配合出租人进行房屋租赁的登记工作;不能擅自对承租的房屋改变其规划设计的用途;不可以利用租赁的房屋来从事非法的生产、加工、储存等活动,也不能从事经营危险物质以及其他违规违法的行为;同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也不能妨碍他人正常地进行工作和生活。
出租人进行房屋出租时,需要前往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并且要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五章 房屋租赁经营活动
各类市场主体、投资者或自然人被鼓励依法依规开展房屋租赁经营。他们可以利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技术,实现线上线下的互动发展,从而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开展房屋租赁经营的企业需要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且要取得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中应当明确包含房屋租赁经营业务。
开展房屋租赁经营的企业需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健全房屋租赁信息查验以及安全保障等方面。要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对承租人的身份证明进行查验。同时,还要定期对租赁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开展房屋租赁经营的企业在进行房屋租赁相关经营活动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不能有哄抬租金的行为,也不能有捆绑消费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开展房屋租赁经营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二)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三)隐瞒房屋租赁的重要信息;
(四)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五)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权利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
以隐瞒的方式,诱骗当事人接受服务;以欺诈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接受服务;以胁迫的办法,诱骗当事人接受服务;以捆绑销售等不正当的途径,迫使当事人接受服务。
(七)克扣或者延迟返还租金押金;
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赁信息,他们低价收进房屋后再高价租出以赚取差价;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需建立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以提供机构备案等一系列服务;还要与公安等多个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进而向社会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等部门需加强对采用“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以及“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模式的房屋租赁经营企业的管理。同时,应建立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制度,把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范畴。
开展房屋租赁经营的企业在开展业务之前,需要通过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其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推送开业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需建立巡查制度,并且采集房屋租赁信息,还要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落实对房屋租赁管理的监督检查责任。一旦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就需要依法予以查处。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把行业诚信管理加强,要建立房屋租赁信用档案,并且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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