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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鑫集团上市6年市值缩水92%:从汽车新零售第一股到市值大幅下滑

 2025年03月24日  阅读 24

摘要:2017年11月16日,互联网汽车交易平台易鑫集团(.HK)在香港完成上市。开盘时股价为10港元。到10:00时,其股价为8.80港元,上涨幅度达到14.29%,市值约为552亿港元。对于易鑫集团的上市这一事件,外界以及媒体将其称作...

2017 年 11 月 16 日,互联网汽车交易平台易鑫集团(.HK)在香港完成上市。开盘时股价为 10 港元。到 10:00 时,其股价为 8.80 港元,上涨幅度达到 14.29%,市值约为 552 亿港元。对于易鑫集团的上市这一事件,外界以及媒体将其称作“汽车新零售第一股”。

截至 2023 年 10 月 17 日收盘之时,易鑫集团的总市值为 43.06 亿港元。以此来进行计算的话,易鑫集团从上市到现在将近 6 年的时间里,其市值减少了将近 92%。

百科资料表明,易鑫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专门的互联网汽车金融交易平台,于 2014 年 8 月成立。企查查的数据显示,易鑫集团旗下拥有多张非银金融牌照,其中包括 4 家融资租赁公司、2 家融资担保公司和 1 家商业保理公司。

工商变更记录表明,在 2011 年 8 月 22 日这一天,广州盛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即“盛大担保”)的股东发生了变更。原本的股东是蔡义辉、广州新云红商贸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凯城国际工程(广东)房地产开发公司。变更后,股东变为广东海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蓝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易鑫租赁”这一最为重要的金融牌照在 2014 年 8 月易鑫集团正式成立时同步诞生。

翻开易鑫集团的相关裁判文书后可以发现,易鑫集团自成立 9 年以来,其在汽车金融贷款中的角色发生了改变。起初它开展的是“自营贷款”,而现在则变成了“贷款中介”。

“自营贷款”案例一

2023 年 4 月 26 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份《吴某宝与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

2016 年 11 月 10 日,吴某宝与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即易鑫租赁)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吴某宝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向易鑫租赁融资租赁一辆汽车,融资总额为具体金额未提及,租赁期限是 36 个月,每月的租金为 3229.87 元。租金的计算基础是易鑫租赁购买租赁汽车的全部成本及合理利润。租赁汽车的全部成本包含但不限于租赁汽车的价款以及 GPS 费用等。

签约之后,易鑫租赁在 2016 年 11 月 15 日向合同规定的银行账户汇付了融资款。2016 年 11 月 14 日,吴某宝和易鑫租赁为涉案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且易鑫租赁是抵押权人。易鑫租赁按照约定支付了融资款,然而吴某宝仅支付了 3 期租金后就不再支付了,易鑫租赁催缴无果后涉入诉讼,在此过程中,易鑫租赁支出了 3000 元律师代理费。

从上述判决书可以看出,易鑫租赁(属于易鑫集团)凭借融资租赁牌照来开展售后回租业务,而实际上这是一种变相的放贷业务。合同规定的融资金额是一个数值,实际的融资金额又是另一个数值,二者相差 1299 元,这 1299 元部分让人怀疑是“砍头息”。按照实际融资的金额,分 36 期,每期租金为 3229.87 元来计算,易鑫租赁的融资成本年利率达到了 22.5%。

表面上看,易鑫租赁的年利率为 22.5%,这看起来并不算太高。然而,需要考虑到易鑫租赁不仅会在汽车价款上进行操作,也就是在原本的基础上赚取一个差价,所以实际的融资成本可能会更高。

“自营贷款”案例二

2019 年 10 月 31 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份《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任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这份判决书显示出:

2018 年 5 月 22 日,原告为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即“恒通租赁”)。这一天,原告与被告任某签订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出租人同意依据承租人的选择,向承租人购买车辆,然后将车辆出租给承租人;同时,承租人同意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出售车辆,并租入使用该车辆。

承租人向出租人租赁了一台 2017 款 3.0T 自动 V6S 的路虎发现。经销商是太原市益佰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车辆的转让价款总额为某一金额,融资总额也为某一金额。首付租金为一定金额,扣除或抵销后,融资总额变为另一金额。租赁期限共计 36 期,每期还款租金为.35 元。合同签订之后,原告依照约定完成了合同义务。然而,被告仅仅向原告支付了 3 期的租赁费,总计.05 元。在此之后,被告就再也没有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了。(注:两个融资总额存在 4749 元的差距,这部分疑似为 GPS 费用)

根据合同约定,当被告任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应付租金时,原告恒通租赁具备按应付租金 4‰/天的标准向被告任某收取违约金的权利。由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所以本院决定按照月利率 2%来计算违约金。(注:按照 4‰/天收取逾期违约金,换算后年化利率为 146%)

裁判文书显示,恒通租赁凭借融资租赁牌照开展售后回租业务,而此业务实际上是变相放贷业务。融资总额为某一金额,扣除或抵销后融资总额又为另一金额,二者相差 4749 元,这部分疑似“砍头息”。以实际融资的某一金额为基础,共 36 期,每期租金为某一金额,经计算,恒通租赁的融资成本年利率为 27.63%。

“贷款中介”案例一

2022 年 12 月 30 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份《株洲棒棒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某琼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这份判决书显示出了相关的内容。

2021 年 06 月 23 日,易鑫租赁充当出租方,被告王琼琼作为承租方,签订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承租方把车辆出售给出租方后再租回来使用;承租方需支付 52 期租金,其中第 1 期到第 51 期每期租金为 4211.12 元,第 52 期租金为 493.89 元;倘若承租方延迟付款,就按照所欠金额的 1.2‰每天来计算逾期利息。按 1.2‰每天来计收逾期违约金,这样折合后的年化利率是 43.8%。

上述合同约定:被告王某琼通过融资租赁的形式来购买案涉标的车辆,并且授权易鑫租赁为其给予贷款撮合服务。易鑫租赁顺利地撮合了被告与中原银行郑州金水东路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及抵押合同》,把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转让给了中原银行,之后中原银行向被告发放了案涉标的车辆的贷款。

被告委托天津多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即“多鑫担保”)为该笔贷款向中原银行提供担保。之后,被申请人违约,不再履行还款义务。于是,多鑫担保为该笔贷款向中原银行代偿了 53 元。接着,中原银行将《个人借款及抵押合同》项下的主从权利转让给了多鑫担保。2022 年 09 月 22 日,多鑫担保把对被告王某琼的债权再次转让给了株洲棒棒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裁判文书可知,易鑫租赁与多鑫担保(易鑫集团)一同从事助贷业务。在整个业务过程中,易鑫集团提供融资租赁业务以及融资担保业务。并且,易鑫集团与实际提供放贷业务的机构仅相隔一墙之远。

“贷款中介”案例二

2023 年 4 月 18 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份《佛山市安一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某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

2021 年 6 月 30 日,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即“民生金租”)与被告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以及《机动车辆抵押合同》。双方约定,以售后回租的形式,将广汽传祺 2017.00 款 2.0T自动 320T两驱豪华智联版这一车辆作为民生金租合同项下的租赁车辆,租赁物总价为某一金额,租赁期限为 36 个月,每月需还款租金 3610.64 元。

被告从 2022 年 5 月 1 日开始,没有向民生金租偿还租金。被告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在 2022 年 6 月 24 日,民生金租与广州盛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即“盛大担保”)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盛大担保要向民生金租支付债权转让款。同时,民生金租把其对被告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含租金、逾期罚息、违约金等,转让给了盛大担保,并且已经通知了被告。

2022 年 7 月 22 日,盛大担保与原告(即佛山市安一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在该协议中,盛大担保把涉案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拥有的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了原告。需要注意的是,佛山市安一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佛山市安一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根据企查查的数据,此公司长期为客户向各银行申请信用贷款和信用卡等融资服务。

从上述判决书可知,盛大担保(属于易鑫集团)在承租人与民生金租之间起到递四方贷款中介的作用,也就是“安一联汽车”,它本身就是贷款中介机构。并且盛大担保还为“安一联汽车”提供了贷款引荐服务。

融资物的总价值是一定的金额,放款的金额也是特定的金额,租赁期限为 36 个月,每个月需要还款的租金是 3610.64 元,民生金租的租赁年利率是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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