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是解决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问题的重要方式,住房租赁市场成为了房地产市场的重要部分。一些租赁企业为达成利润最大化目标,常常把受托管经营的房屋进行改变房屋结构和平面布局的操作后分割出租,致使租赁纠纷频繁出现。在此情形下,怎样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呢?新修订的租赁合同在哪些方面有亮点呢?
记者得知,新修订的《南宁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依据实际中多数租赁交易的情况,将部分不常用信息予以删除并进行标注,使其去繁就简,避免了重复现象。建筑主体、户型结构以及房屋性质,并且取消了必填项与非必填项的区分;设置了“特别告知”,意思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合同当事人应当相互核验有效的身份证明(房地产经纪机构需出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企业备案信息表以及提供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备案信息卡),同时要核验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原件,以此了解房屋是否存在被查封、抵押、居住权登记等受限制的情况。
4. 原规划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用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值得一提的是,新版合同示范文本新增了相关选项。这些选项针对的是出租方为住房租赁企业的租赁交易。这些交易是否要进行租赁资金监管。这样做进一步保障了租赁资金的安全。
经纪服务合同范本
规范房产经纪服务行为 明晰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近年来,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利用房源客源优势来收取过高费用,未做到明码标价,进行捆绑收费,以及滥用客户个人信息等。这些行为加重了交易当事人的负担,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目的是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该意见对加强从业主体管理、明确经纪服务内容、合理确定经纪服务收费、严格实行明码标价、严禁操纵经纪服务收费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规范签订交易合同这方面尤其如此,意见提出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需要制定房屋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也要制定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以及经纪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当房地产经纪机构促使房屋达成交易后,应当立刻办理房屋买卖的网签备案以及租赁合同的网签备案。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两部委意见,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南宁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南宁市存量房(二手房)委托出售经纪服务合同》《南宁市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合同》《南宁市房屋委托出租经纪服务合同》。这些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明晰了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等方面经纪服务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进一步规范了南宁市房屋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经纪服务行为,从而优化了南宁市的营商环境。
南宁自2023年9月15日起
启用这些新版合同示范文本,
原合同示范文本停止使用,
已网签备案的旧版合同仍有效。
《南宁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
《南宁市房屋租赁合同》
《南宁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
《南宁市存量房(二手房)委托出售经纪服务合同》
《南宁市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合同》
《南宁市房屋委托出租经纪服务合同》
......
详细内容可点击
版权声明:本文为 “博览广文网” 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0755-888866601
电子邮件
wx888866603@qq.com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