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农业农村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两项行动,一是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稳粮保供”专项行动,二是以“订单农业”为名设骗局坑农专项整治行动,目的是充分发挥农业行政执法对三农中心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并且持续开展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有力地维护了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了提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能力,农业农村部从中挑选出了 15 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并予以公布。本报将该批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分上下两期刊登出来,以便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参考借鉴。
2023年全国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下)
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有辛某某等人进行收购病死动物产品、经营病死动物产品以及加工病死动物产品的行为。
山东省临沂市费县的某石料厂存在生产经营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的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的杜某某等人有转让动物检疫证明的行为,并且还使用了转让来的动物检疫证明。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某畜牧公司存在这样的行为:非法进行生猪的调运,并且这些生猪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有丁某某等人,他们使用了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此为相关案件。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的余某某等多人采用电鱼这种方式,在禁渔区进行了非法捕捞活动。
四川省邻水县的张某等人未获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被禁止的方法进行非法捕捞,这是一个案件。
案例九
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辛某某等人对病死的动物产品进行收购、经营以及加工的案件。
2022 年 11 月,辽宁省大连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的举报。大连市瓦房店市有个辛某某,他涉嫌在大连市收购病死鸡,还将这些病死鸡运输到普兰店区进行加工和销售。瓦房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了调查。辛某某等人长期有上述违法行为。涉案货值金额比较大。他们已涉嫌构成犯罪。大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把该案移送至大连市公安局。公安机关因涉嫌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对当事人展开立案侦查。2023 年 3 月,大连市公安机关与市区两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展开集中行动进行收网。捣毁了 11 处当事人贮藏和加工病死肉鸡的黑窝点。抓获了 34 名犯罪嫌疑人。查获了 51 吨病死肉鸡并对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查扣了 5 台生产设备和 8 辆运输车辆。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辛某某等人从 2021 年起开始行动。他们累计非法处置了 1.2 万余吨病死肉鸡,货值金额达到 2000 余万元。其销售网络覆盖了辽宁省大连市、鞍山市、营口市、丹东市、锦州市等 5 个地方。这些病死肉鸡主要被销售给貂鼠等非食品类动物饲养者,用作饲料。2023 年 6 月,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采取行动,将当事人移送至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移送的罪名是涉嫌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案例十
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某石料厂生产经营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案
这些物品的货值金额为 41.59 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所以费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费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展开立案侦查。之后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清楚,该案涉及吉林、河北、山东三省的七个市,抓获了 16 名犯罪嫌疑人,查获了 254.38 吨涉案肉鸡产品,货值金额为 62.89 万元。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结束后,将当事人以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这一罪名,移送至费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案例十一
重庆市江津区杜某某等人转让、使用转让的动物检疫证明案
2023 年 3 月,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在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有 6 辆来自市外的运输车辆运载生猪进入市内进行屠宰。这些运输车辆所运载的生猪的检疫合格证明上载明的货主以及启运地,与实际情况并不一致。经过立案调查后查明,重庆市江津区的某养殖场负责人杜某某,通过虚报检疫申报信息的手段,骗取了 6 张检疫证明。之后,这些检疫证明经余某某分别转让给了张某某和彭某某。张某某和彭某某取得了检疫证明。他们委托了 6 名承运人。这些承运人运载涉案生猪前往重庆市的多家屠宰场进行销售。在案发的时候,张某某和彭某某已经销售了 598 头涉案生猪。这些生猪的货值金额为 140.58 万元。案发之后,江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撤销了上述检疫证明。当事人张某某等人有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却未经检疫生猪的违法行为,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杜某某、余某某、张某某、彭某某等人存在买卖国家证件的行为,该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法将该案移送重庆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这些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成功抓获了 8 名犯罪嫌疑人。目前,侦查工作已经终结。这些当事人因涉嫌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已被移送至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案例十二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某畜牧公司存在非法调运行为,这些被调运的生猪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023 年 6 月,湖北省红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在该县永佳河镇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养殖场内,他们发现了一批生猪,这些生猪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武汉市黄陂区某畜牧公司租赁了该合作社的养殖场。2023 年 4 月,该公司分两批把 2023 头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从武汉市黄陂区调运至该养殖场进行饲养,这些生猪的货值金额为 60.69 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红安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 27.31 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
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丁某某等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案
总共捕捞了 2000 余公斤渔获物。当事人的行为有涉嫌构成犯罪的情况,所以如皋市农业农村局依照法律把该案移送至如皋市公安局。如皋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当事人展开立案侦查工作,目前已经侦查完毕,接着移送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案例十四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余某某等人使用电鱼方法在禁渔区非法捕捞案
现场查获渔获物 216.6 公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新建区农业农村局遂依法将该案移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当事人展开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得知,从 2022 年 12 月起,余某某、严某等 5 人在禁渔区通过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了 4 次,违法所得为 4000 余元。2023 年 6 月,新建区人民法院依据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这 5 名当事人依法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同时,法院判令他们各自缴纳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并且要在市级以上的媒体上公开道歉。
案例十五
四川省邻水县的张某等人未获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被禁止的方法进行非法捕捞,这构成了一个案件。
2023 年 10 月,四川省邻水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例行巡查。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张某等 5 人在大洪河李家寺河段,而该河段属于大洪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他们使用禁用方法“活体泥鳅”来打窝和垂钓。现场查获了 9.65 公斤渔获物以及 3.4 公斤活体泥鳅。当事人的行为有涉嫌构成犯罪的情况。邻水县农业农村局依照法律,把该案移送至邻水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为依据,对当事人展开立案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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