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日常劳动用工里是比较少见的。本文的目的是归纳总结在这种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或解除过程中所存在的法律知识点。因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所以从原则上来说它适用于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规定。然而,从另一个层面来看,由于其期限具有特殊性,所以又与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有所区别。
一、什么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规定:劳动合同有三种类型,分别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话,就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期限的长短,把劳动合同分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三种。这三种劳动合同属于并列的劳动合同类型,都应当符合劳动合同的相应特征。在不同的情形下,应当选择订立不同的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1)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从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当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其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其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然后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满一年都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就被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的第三项条件,“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点是明确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并列的劳动合同类型,而该规定所指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这种情况当然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另外,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存在其他能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时,需要审查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例如对于上述规定的前两项,要着重对“连续工作满十年”进行分析。以一种极为极端的情形为例,倘若劳动者的工作任务持续时间长达 10 年,那么就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然而,通常情况下,可能会有这样的情形:一期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用人单位又和劳动者重新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并非连续的,那么就不能满足“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另外,关于上述规定的最后一点,也就是从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会被视为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上,连续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然而,在用人单位连续未间断工作满十年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签订或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司法实践
2016 年苏 09 民终 1603 号判决书表明: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二,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几种类型。基于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签订短期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案中,渔禾岛公司与王汉平的情况符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特点。因此,王汉平主张渔禾岛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主张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2019 年苏 01 民终号判决书表明,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之间究竟是不间断连续的劳动关系,还是多个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具体而言,是从 2013 年 4 月 25 日至 2016 年 9 月 27 日这段时间内,双方之间的关系属于哪种情况。本院认为,《》有规定,存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是可以订立这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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