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国家实行这样的工时制度:劳动者每日的工作时间不会超过八小时,并且平均每周的工作时间不会超过四十四小时。
用人单位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地确定其劳动定额以及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企业由于生产具有特定的特点,无法实行本法中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工作和休息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就可以实行其他的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会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协商后,用人单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情况下,每日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并且,每月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时,若威胁到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就需要进行紧急处理。
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同样会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同样必须及时抢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比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更高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进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作,需支付工资报酬,且该报酬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需支付工资报酬,且该报酬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工作满一年及以上,就能够享受带薪年休假。关于具体的办法,是由国务院来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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