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休时间是否计入工作时间?
午休时间通常也被认为是午餐时间。对于午餐时间是否应计入工作时间这一问题,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之时,需要以规章制度的形式或者通过劳动合同进行约定并明确告知员工。具体而言,不外乎以下两种情况:其一,午餐时间被计入工作时间;其二,午餐时间不被计入工作时间。
对于用人单位明确规定将午餐时间计入工作时间的情况,员工能够弹性安排这段时间。倘若确实因为工作有需要,员工可以把午餐时间和工作时间妥善地协调好。
第二种情况是,对于那些明确规定午餐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来说,除了要履行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告知员工的义务之外,还得确保在这段时间里,员工能够自由地支配自己的时间,不能让员工处于工作待命状态,也不能临时给员工安排工作任务等。
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是:用人单位明确告知了员工,午餐时间不被计入工作时间。然而,若出现随意占用员工午餐时间的情况,致使员工处于工作待命状态或者正在实际工作,那么,这种午餐时间就应当被认定为上班时间。
举个:
小李为某便利店的售货员。公司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后,明确告知他每天工作 11 小时,白班是早上 6 点到下午 6 点,且中午有 1 小时用餐时间。然而入职后,实际情况是用餐期间小李需留在柜台前,可公司在计算工资时把这 1 小时扣除了。双方因该问题产生了矛盾争议。
小李认为,公司规定这 1 个小时是用餐时间。但实际上,由于人员配备紧张,他经常是在吃饭的同时还在工作,并未离开工作岗位。他觉得这应该算作工作时间,公司应当补发工资。
公司认为:《员工手册》是经公司民主决议通过的,其中明确规定所有员工每天午餐时间为 1 小时。被告入职时学习过该手册,这表明员工对这个制度是知晓的。因此,中午用餐时间 1 小时不应被视为工作时间。
双方的矛盾焦点集中在:中午的用餐时间是否计入工作时间?
仲裁部门审阅了双方的证据后认为,从公司对便利店柜员工作的岗位要求来看,实际上小李在用餐期间依然处在工作岗位上,并且也处于实际工作的状态。而公司扣除 1 个小时作为休息时间,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作出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需按照特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进行延长工作时间的操作,需要支付工资报酬,且该报酬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且无法安排补休时,需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需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若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却不支付加班费,那么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其限期支付加班费。倘若逾期仍不支付,劳动行政部门就会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如何认定员工是否“加班”?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 号)第十三条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之后,依据实际的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进行工作,那么就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来支付工资:……
在实际案例里,若符合“用人单位安排”以及“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这样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就都应该依照法律来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企业能够依据业务量来确定员工当月的绩效考核任务。当员工主动加班去完成自身尚未完成的工作任务时,无需支付加班费。
企业能够在规章制度里设定合法的加班审批流程,先进行评估,然后确定是否需要加班,以此避免支付不必要的加班费。
在实操中,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① 强制安排劳动者加班,职工可以拒绝
② 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属于无效
③ 加班未审批也可以认定加班
④ 包薪制无法避免支付加班费
⑤ 未经协商一致增加工作量,员工可拒绝
“周六上班时间”需注意,“午餐午休时间”也需注意,认定是否为工作时间应当注意三个要素。
三是工作时间应当把劳动者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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