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4 年 2 月 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了第 146 号令。此令于 1995 年 3 月 25 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进行了修订。
为合理安排职工工作与休息时间,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依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其中包括国家机关的职工、社会团体的职工、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时,以及存在特殊情况时,若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就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来执行。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存在限制,无法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能够实行其他的工作和休息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以随意让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因为特殊的情况以及紧急的任务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那就需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是周休息日。
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劳动部和人事部负责对本规定进行解释。劳动部和人事部制定实施办法。
第九条规定,自 1995 年 5 月 1 日开始施行。对于 1995 年 5 月 1 日施行存在困难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其中,事业单位最迟应从 199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从 199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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