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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所窗外春寒料峭,美团骑手意外案件引发关注

 2025年03月18日  阅读 2

摘要:案起穗城渐暖,但春风料峭,这寒意仍能冻杀不幸的人。惊蛰刚过,三月的广州。律所窗外的解放北路,一如既往地车水马龙。天还蒙蒙亮,虽有光亮,却不见太阳。行人双手插在外套兜里,行走得十分匆忙。纪念堂前道路两边的景观树,冬天不会枯萎,春天也不会生长,没有了北风,显得...

案起

穗城渐暖,但春风料峭,这寒意仍能冻杀不幸的人。

惊蛰刚过,三月的广州。律所窗外的解放北路,一如既往地车水马龙。天还蒙蒙亮,虽有光亮,却不见太阳。行人双手插在外套兜里,行走得十分匆忙。纪念堂前道路两边的景观树,冬天不会枯萎,春天也不会生长,没有了北风,显得格外安静。东风西路小学的学生蹦蹦跳跳地做着早操,大概是春日里最早的生机。我坐在律所大窗前,忙碌着手上的案子。陆律师抱着电脑,显得有些疲惫地回到座位。他说:“刚去干嘛了?”接着回答道:“会见客人,是一个美团骑手的案子,那骑手出意外去世了。”我猛地直起身,眼睛睁得大大的,说:“我协助你?我想办这件事。”他说:“好啊。”这出乎我的意料,让我觉得很爽快,但我内心并未抱有希望,因为陆律师和我不在一个团队,这是他们团队的案子。晚上,我百无聊赖地玩着手机,这时一条微信弹了出来,上面写着:“黄律师同意了。”

过了几天,我第一次见到了当事人家属,这时候我才正式了解到案情。有一位程先生(化名),他是一名美团众包骑手,平日里可以自由决定接单和送单。在 3 月的某一天,程先生送完一次外卖后,在途中突然感觉身体不适,接着就摔倒在了地上。他休息了一下,但情况并没有好转,随后就返回了出租屋。出租屋的监控记录下了程先生摇摇晃晃地进入房屋的情景,从那之后他就再也没有出门。两天之后,人们发现程先生在出租屋中去世了。会议室里,黄律师正在分析案情。他建议接下来先申报商业保险,同时委托进行鉴定,以查清死因。程先生的父亲老程静静地坐着,他皮肤黝黑,两鬓显得更白。他低着头,两眼无神,或许在倾听,或许沉浸在老年丧子的情绪中。他没有眼眶红红,也没有两行浊泪,只有沉默。

我在研究程先生手机上的美团 APP,陆律师也一同参与。我们调出了程先生通过该 APP 注册成为美团众包骑手时签订的全部电子协议等重要证据。同时,我们还查看了接单记录,以及他平时完成的培训记录和上岗时的健康证等信息。对于外卖骑手、即时配送、快递以及兼职打车司机等依靠互联网平台企业来工作的新兴职业而言,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对外所展示的所属平台,不一定存在用工方面的关系。程先生身为美团骑手,这是毫无疑问的。通过 APP 去寻找能证明他与美团关系的东西,最终发现只有他注册成为美团 APP 用户时签订的《平台用户协议》。而在用工方面,此时出现了一份《网约配送员协议》,并且出现了一家宁波公司,这家宁波公司成为了直接管理程先生用工的合同相对方。

(本案关系图)

困局

我们先了解基本案情,接着收集初步资料,然后开始分析案件。民事纠纷的核心是要查清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在本案中,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常见的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承揽关系偶尔也会出现。此外,黄律师期望能让程先生获得工伤方面的救助。因为认定工伤通常需要先认定劳动关系,所以我们初步决定从理清程先生与美团的关系以及程先生与宁波公司的关系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这方面开始着手,目标是找到能够证明程先生与美团或宁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黄律师召集大家一同讨论案情,询问我“认定劳动关系的几率会有多大?”那一刻仿佛有一双神秘的手在推动着我,我还没来得及在脑海中思索,嘴巴就不由自主地说出了“百分之一”。气氛显得有些沉默,大家两两相对,都没有说话。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 2021 年 9 月于“致诚劳动者”微信公众号发表了《外卖平台用工模式法律研究报告》。该报告指出,从 2016 年到 2021 年发表报告时,平台用工模式经历了 7 个版本迭代。起初是平台自营和劳务派遣关系,接着过渡到直接众包和间接众包,再到直接外包与网络外包,最终演变成个体工商户模式,即外卖骑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此时,外卖骑手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与承包平台企业“劳务外包”的配送商或与配送商有合作关系的灵活用工平台签订承揽协议,承揽平台企业的“外卖配送”业务。这样,平台企业通过设计用工关系,将本应自身承担的用工成本与风险层层转嫁至劳动者身上,中间建立了配送商、外卖用工平台、个体工商户三层“防火墙”。在外卖骑手穿着平台企业制服、使用平台企业 APP 工作,接受系统监督的情况下,他们与平台企业却没有用工方面的法律关系。

下班的夜晚,律所公共区的灯已关闭,身后黑乎乎且空荡荡。此时,只有头上淡淡的白灯陪伴着我。窗外是夜幕,在其衬托下,窗上的玻璃仿佛成了镜子,倒映着电脑前的人。镜中悄无声息,而窗外正处于晚高峰。我注视着《网约配送员协议》,眉头紧锁。本协议是网约配送员(下称“您”,姓名:xxx,身份证号:xxx)与[xxx 公司](详见定义条款,以下简称“本公司”)共同签署的,用于使用 xx 众包平台服务。该条款所称的公司不是平台企业。通过查询企业公示信息,得知它与平台企业没有关联。显然,我遇到了“间接众包”模式。这种模式是平台企业与众包服务公司合作,由众包服务公司与众包骑手签订协议、支付报酬并购买保险。简单来说,就是平台企业向众包服务公司购买临时的“劳动力”。不过,这并非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因为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建立劳动关系的。而在众包模式中,众包服务公司与骑手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通常是劳务关系。但如果骑手注册成工商户,那么骑手与众包服务公司之间甚至可以是承揽关系(个体工商户模式)。

司法实践在认定劳动关系时采用“实质认定标准”。一方面,即便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或承揽协议;另一方面,即便双方没有协议但存在用工事实。只要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符合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认定标准,就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要证明平台企业或众包服务公司与程先生存在劳动关系,就需要找到单位直接管理程先生的证据。然而,具体应该依据什么样的事实情况,才能认定存在从属性呢?我决定进行检索,重点放在涉外卖骑手的劳动关系认定案件上。我想看看法院会依据哪一种事实情况作出认定。检索的关键词仅限于“骑手”和“劳动关系”。在某法律检索平台上,检索出的案件不到 300 个。大概寂静的夜晚能让人更专注高效,于是我一个一个地查看。在查看过程中,多次出现“本院认为”。看了很多判决后眉头越皱越紧,其中认定骑手与平台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少之又少,几乎百不存一,而这种情况仿佛一语成谶,看了两百多份判决,能数得过来认定骑手与平台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也就那么几只手的数量。身心都感到疲惫。

程先生身为众包骑手,他的所有工作都是依托平台企业的 APP 来开展的。从接单一直到送达的整个流程当中,都不需要平台企业或者众包服务公司去参与管理工作。平台企业从最初就构建了防火墙,借助业务合作这种方式,把外卖配送业务以合作的形式交给众包服务公司来管理,如此一来,平台企业就不会直接与骑手建立起任何和用工相关的法律关系。骑手与众包服务公司签订的《网约配送员协议》里,对众包服务公司的定义是:它是与您签署本协议以及相关文件的主体,并且会按照相应标准对您所提供的配送服务进行考核,同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众包骑手凭借 APP 的算法和程序,就能够独自完成所有工作。众包服务公司在众包骑手实际工作过程中的管理地位以及指挥作用有所弱化。这就导致难以找到诸如“劳动收入由众包服务公司控制”“众包骑手接受众包服务公司的规章制度约束”“众包骑手不能拒绝众包服务公司的工作指令”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即便能够依据该协议主张众包骑手与众包服务公司存在劳务关系,但在难以认定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可能难以申请工伤方面的救助。对于可能存在的劳动关系进行检索与分析,到这里就陷入了困境。因为本案中还有购买商业保险,这不会影响工伤认定的流程,所以决定采取两步走的策略,一方面提起商业保险的赔付申报,另一方面考虑怎样推进工伤认定。

(程某案初步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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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索时,留意到人社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人社部发〔2021〕56 号文件,即《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该文件的第一条第九款提出,要强化职业伤害保障,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并且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参加。随后继续检索与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相关的文件。检索出了人社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人社部发〔2021〕110 号《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十部门共同制定了《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通知的第三条明确指出,要选择部分规模较大的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平台企业,让这些企业为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海南、重庆、四川 7 省市执行本平台订单任务的全部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参加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试点企业的名单将另行通知。比较幸运的是,本案发生在广东省的外卖行业。因为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要求,所以本案死者有很大概率参与了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该通知规定,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是一种独立于工伤认定制度的保障制度。若符合职业伤害保障条件,就能避开认定劳动关系的难题,直接申请职业伤害认定。这成为了一条新的救济途径,让案件看到了希望。

该保障办法属于指导性文件。具体到省这一层面,文件明确要求各省需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基于此,进一步对广东省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了检索。

了解了其中的详细规定之后,把后续的方向梳理得清晰明了,接着就交给陆律师开始进行正式的推进工作。

接力

我马上前往人社局,向其咨询申办职业伤害认定的具体流程。人社部门给出的答复是,首先要联系相关平台,接着由平台的工作人员帮忙上传材料,并且申请办理职业伤害。陆律师立即拨打平台客服热线,之后留下了联系方式。接着,平台工作人员迅速告知了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骑手身份证的正反面、社保卡的正反面或者银行卡的正反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订单截图,以及在双方事故时需提供认定书,在单方事故时需提供报警回执和住院病历。同时,还需点击众包 app,再点击骑手保险,接着点击理赔记录,最后在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中进行上传。

提交了相关材料后,人社部门告知,本案的证据材料仅包含死亡证明和送餐过程的监控。通过现有的这些资料,无法确定骑手具体的死亡时间。并且骑手的死亡地点是在家中,并非是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的过程中发生的伤亡情况。这种情况不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的相关情形,所以不予认定为职业伤害。认定劳动关系存在困难,并且也不符合职业伤害的情形,这使得案件的方向在逐渐变窄,不过好在还有希望。

破局

职业伤害若不被认定,那就可选择另一条途径,即提起商业保险的赔付申报。若要申请理赔,首先得拿到保单,以确认商业保险的赔付情形。美团骑手在每日首次接单时,宁波公司会在骑手的佣金中自动扣除 2.5 元,用于在保险公司为其投保众包骑手意外险,通常情况下,骑手不会看到保单的具体内容。我致电平台客服热线,将相关情况进行了告知。平台的工作人员表示,保单内容属于隐私信息,只能发送给家属。家属经过多次辗转,终于拿到了保单。该保单约定,猝死保险金的赔付条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身体出现急性症状后即刻或者在 48 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还约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之前就已经患有特定疾病,那么保险人不承担因猝死导致的赔偿责任”,并且列明了保单项下既往症的种类。另约定,若被保险人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政策为准)所约定的职业伤害情形,那么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本人人身伤亡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具体而言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以及“医疗费用”。

确认了赔付情形之后,需要确认程先生的死亡原因是否与保险赔付情形相符。那天的天气有些微凉,我陪同老程一同前往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死因鉴定。好几天没见到他了,老程的胡子长出了不少,他身着一件有破洞的短袖上衣,仿佛并不在意那微微的风。我问道:“这几天你住在哪里?睡得还好吗?”他回答说:“住在酒店,睡得还可以,幸好广州的酒店价格不是特别高,一百多块钱。”此时我的鼻头有些发酸,程先生得送多少趟外卖呀,又得经历多少场日晒雨淋,才能把这几百块赚回来呢。

鉴定过程得以顺利推进。最终明确,程先生的死亡原因是心脏疾病导致了猝死。把这一结果告知保险公司之后,保险公司表示,由于骑手的情况不符合保单所约定的赔付情形,所以明确地拒绝了理赔。

首先,案件进入了诉讼阶段。案件的管辖法院在程先生的老家。开庭前一天,程先生的家人热情地款待了我和黄律师。老程带着程先生的儿子小程前来接我们,小程两岁,长相与程先生极为相似,见到我们后欢快地跑了过来,还害羞地喊了一声“姐姐”。接着,我们很快抵达了程先生的家,那里灯光昏暗,房子不大,桌子上和地上都摆满了小程的玩具和书籍。小程正急切地向我们展示他的玩具。家里发生的变故好像没有对他造成影响。在他看来,我们只是普通的客人。突然,飘来了一阵饭菜的香味。原来,是程先生的母亲在忙碌地做饭。“原来这就是他不害怕风雨而想要守护的家啊!”我发出了这样的感叹。

庭上,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程先生的死亡不在保险的赔偿范围之内。我方主张该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并且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免责条款是没有效力的。

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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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的上海,我倚在车窗旁,正在筹划着返回广州之前的行程。庭审进行得很顺利,轻松愉快地就完成了工作,长途出差带来的疲惫也随之消散。微风轻轻拂过面庞,阳光格外灿烂,今天肯定是个好日子。就在这时,叮咚一声,手机传来一条短信。我点开短信,看到了程先生案件的一审判决书。

“胜诉了。”

法院的观点是,涉案的保险合同所约定的猝死保险金的赔付条件以及拒赔条件,无法让保险公司摆脱其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案涉保单是由案外人宁波公司为程先生进行投保的。所交付的保险金是在程先生的佣金里自动扣除的。在整个投保过程里,宁波公司拿不出证据表明,在签订涉案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该合同之时,对于案涉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以及这些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等,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进行了解释,从而让对方清楚知晓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其次,本案所涉合同是以电子方式进行投保的,它属于固定格式的合同。在宁波公司的保险合同里,大部分合同条款都是用相同大小的字体和颜色来显示的,对于既往症导致的猝死属于除外责任这一点,并没有特别突出地显示出来。第三,程先生既是被保险人又是实际缴费人,而被告没有证据能够表明程先生在投保之前或者投保之后对这个电子保单进行了阅读。日常生活中,即便电子保单的合同条款被加黑加粗显示了,被保险人也不一定会打开电子保单去阅读其中的具体内容。

宁波公司无法证明在投保过程中已向投保人和实际缴费人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所以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基于这种情况,法院判定宁波公司需向程先生的继承人支付保险金,同时承担为查明程先生死亡原因而支出的鉴定费。

那天我身处异乡,感觉上海很大,能容纳许多人的梦想,就如同程先生为了养家糊口而独自前往广州打工那般。并且,上海又很小,小到在周围环境中只有我一个人,最熟悉的事物就是我的行李。我难以想象程先生工作的艰辛,难以想象他在疲惫时对家人的思念,更难以想象他在离开之前的无助以及想给家人打个电话聊聊天的心情。幸好,最终能够帮他的家人争取到赔偿,同时也给予了他们安慰。几个月前,我曾为本案整理过一篇推文,现在想要重温一下,于是打开了自己的公众号,那熟悉的推文开头映入眼帘,我瞬间恍惚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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